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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发言材料
从规范选任管理使用入手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
作者: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方民   发布时间:2007-09-05 09: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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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以来,临沂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规范选任、管理和使用入手,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较好地弘扬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开,维护了司法公正,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我们的做法是:

    一、规范选任,建立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

    选任工作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首要任务。我们严格按照《决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工作,突出抓了三个环节:

    一是综合考虑审判工作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科学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临沂市辖三区九县,面积1.72万平方公里,人口1022万。近几年,全市每年审理一审诉讼案件6万多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的万余件。作为著名的革命老区,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司法机关就形成了坚持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优良司法传统。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为落实《决定》积累了宝贵经验。《决定》实施后,我们综合考虑辖区大、人口多、案件基数高及司法传统、人民需求等因素,确定九县和三区法院分别按法官人数的50%、60%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经提请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市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为611人。

    二是坚持代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任命。我们坚持严格选任条件,严把推荐报名、资格考察和提请任命关,力求把热心于陪审工作、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各界优秀人士选拔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坚持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注意从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中进行选任,同时确保某些专业领域和群团组织人员的比重。坚持公平竞争与择优录用相结合,公开选任信息,畅通报名和荐举渠道,规范组织复查考察工作,确保选任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现已任命的599名人民陪审员,涵盖面广,代表性强,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符合《决定》的要求。

    三是立足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有效开展岗前和任期内的培训工作。2005年4月,我们选派77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全省人民陪审员骨干培训班,同时与司法局联合举办培训班,对其余人员进行为期10天的培训,实现了所有人民陪审员按时持证上岗。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培训办法,建立起培训工作长效机制。立足人民陪审员的非职业特点,重点组织培训法律基础知识、诉讼规则、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等基本素质。立足人民陪审员职业背景不一的实际,采取法律讲座、庭审观摩、座谈交流等形式,灵活进行培训。加大了业务研讨力度,多次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交流切磋工作经验和感受。通过培训和研讨,增强了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了参与审判的能力。

    二、规范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

    加强管理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保障。我们严格按照《决定》要求,通过完善三项机制,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

    一是建立人事管理机制。按照“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要求,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成立了指导小组,设立了办事机构,确定了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人事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实行一案一卡一评制度,逐一记录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情况;实行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情况作出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同级人大、所在部门及本人反馈,并存入人事档案;建立表彰奖励制度,每年评选优秀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奖励。通过这些措施,有力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积极性。从考评情况看,全市人民陪审员的按时出庭率和参审质量优秀率均达97%。

    二是完善物质保障机制。为人民陪审员设立专门办公场所,购置了工具书和报刊杂志,配置了电脑等办公设备,同时为每位人民陪审员订阅了《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及时寄送法院文件简报,便于其了解法院工作,学习法律知识。在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下,建立了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参照当地差旅费标准给予补助;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通过这些措施,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条件。

    三是优化外部协调机制。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临沂市委、市人大对人民陪审员工作非常重视,市人大组织了调研和视察活动,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保障等给予有力的指导、监督和支持,确保了工作的有序开展。我们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有人大、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实行工作联系制度,定期走访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确保人民陪审员工作评价和各项待遇不因参与审判而受到不利影响。

    三、规范使用,确保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

    有效使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根本目的。我们按照《决定》要求,通过抓好三个方面工作,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的使用,确保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范围和启动程序。我们严格按照《决定》规定,对适用普通程序、影响较大案件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被告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依法吸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实行告知制度,立案送达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可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实行庭长酌定适用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庭长决定是否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情况纳入审判工作考核,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数量。

    二是制定了选取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办法。坚持“集中管理、统一备案、分类使用”原则,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名册和农村承包、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医疗纠纷、财会审计、建筑工程等专业人民陪审员信息库。按照“总体随机抽取、个案特选调度”原则,对普通案件,从名册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则从相应专业人才信息库中抽取人民陪审员,以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职业优势及特殊身份的作用,弥补法官相关专业知识的不足。《决定》实施以来,我们从专业人才信息库抽取人民陪审员94人(次),审理专业领域案件134件,所有案件均做到了案结事了,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是建立了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职权的程序性保障机制。实行审前准备会制度,承办法官开庭前向合议庭成员介绍简要案情、庭前证据交换、可能的争议焦点、相关法律规定等情况;庭审中,主审法官必须征求人民陪审员是否发问;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坚持由人民陪审员先行发言,并保证其平等表决的权利;人民陪审员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研究。通过这些措施,保障了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力,较好地克服了“陪而不审”现象。

    两年多来,全市广大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截止目前,全市人民陪审员共出庭5926人次,参与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4749件。一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将公众智慧引入审判领域,丰富和完善了合议庭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有效确保了司法公正。二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扩大了司法决策知情权,增强了裁判过程透明度。三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做好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讲法等工作,使其担当起纠纷“调解员”、法律“宣传员”、矫治少年犯罪“指导员”及法院与群众间的“联络员”这“四大员”的角色,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沟通的桥梁。

    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弘扬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是我们始终不渝追求的目标。我们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虚心学习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抓好《决定》的落实,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全面做好各项审判工作,为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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