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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陪审员平民化谈诉讼制度本土化
作者:程计山   发布时间:2007-09-05 09: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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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有些专家、学者关于人民陪审员应当“精英化、专业化”的观点,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指出,人民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官,要注意保持人民陪审员的特色和优势,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审员像法官那样,具有多么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否则就会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笔者认为,目前,由于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质不高,一些陪审员难以胜任案件的审理,从而法官不愿采用陪审制度,既造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遭遇实施困境,也为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人民陪审员“精英化、专业化”提供了充分的理由。这里的问题在于:我国的陪审制度系学习、借鉴西方的司法制度而来的;那些实行陪审制度的西方国家中,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质就很高么?

    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活动,作为“主权在民”民主理念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多数西方国家都实行陪(参)审制。在其他实行陪(参)审制的国家中,一般都是在具有某种选民资格的公民中随机抽选,对于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并无特殊的要求,甚至于一些国家为了保证在司法活动中切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间的道德标准与社会的生活经验,有意将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排除在陪审员队伍之外。而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担任陪审员的资格规定为大专以上学历,且在上岗前还需经过法院组织的专业培训;应当说,目前情况下,大专以上学历在我国已经属于文化水平较高的群体了,如果这些较高文化水平的群体经历专业培训之后,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的需要,那么说普通公众还能够通过诉讼制度实现自己的正当权利么?

    首先,在构建我国诉讼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的制度和作法;但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的诉讼制度,首先应当考虑如何才能够满足现实条件下我国公民实现自身正当权利对诉讼制度的要求。因此,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时,既要着眼于世界先进的制度和作法与国际接轨,但更应当立足于我国多数公民的具体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从而使得我国的诉讼制度能够满足现实社会民众对法律的需求。笔者认为,近年来,在围绕如何诉讼制度如何改革、如何构建的问题上,诸多专家学者介绍西方经验和作法的非常多,言必称“英美法系”或者言必称“大陆法系”已成为一种风气;但是,以我国绝大多数公民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为参照系,从而探索如何才能够使得我国诉讼制度与我国具体国情相适应的调研、分析却极为罕见。显然,以这种理论指导诉讼制度的改革,必然导致诉讼制度与我国的国情以及现时中公民的需求相脱节,使得公民通过诉讼制度实现自身正当权利的希望难以实现。

    其次,司法活动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不仅仅体现在审判活动本身的公开与透明,它还应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活动的内在规律有所认识,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才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来,为社会公众所认可、接受。因此,在强调法律职业专业化、精英化的情况之下,还要兼顾司法制度的大众化和通俗化,切忌将法律职业与诉讼制度神秘化。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诉讼制度的构建和改革既要具有前瞻性、专业化,同时,更应当看到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长期性、渐进性。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法律确切能够成为公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武器”,才能够为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才能够实现我国诉讼制度的本土化。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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