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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克隆”馅饼店侵犯商业秘密 泄密员工被判刑
作者:卢金增 曹春蕾 曲检   发布时间:2007-09-07 14: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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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知名快餐店职工利欲熏心,违背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利用掌握的生产工艺协助他人开办同种类型的快餐店。9月4日,被告人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据悉,这是山东威海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2002年初春,威海市民孙军开始以馅饼为主打产品,开始经营山东省某知名快餐连锁店,聪明好学的他从快餐店厨师做起,先后担任了菜品督导员、分店副店长等职位,熟知公司运作流程和生产工艺,掌握并私自留存了该公司被确立为商业秘密的《菜品标准工艺目录》等技术资料及《店长工作指南》、《员工导向》等经营信息。第二年公司与他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所有员工在合同期内或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向外界透露相关保密信息,掌握机密较多的人不得在竞争店面或企业从事相关工作,孙军每月还从公司领取100元的保密费。

    2004年春,孙军结识了准备在山东广饶经营快餐店的高、刘二人,孙军将所掌握的原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产品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秘密泄漏给他们,协助他们选址、装璜、培养技术人员,开办了一家“A6馅饼店”,孙军还将原公司的数名员工介绍到广饶这家快餐店工作。孙军的智力投入获取了丰厚的回报,他索要了8万元好处费及收取营业额2%的管理费。至案发时,孙军已收取了6.9万,并在该快餐店入股1.5万元。

    此外,孙军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又一次协助他人在荣成市“克隆”了一家快餐店,并索要了好处费1万元及利润的一半分成。至案发时,孙军已收取了好处费5千元。

    由于孙军的行为,造成原山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达11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该公司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还在做着“黄粱美梦”的孙军终于获得法律的严惩。

    (本文人物为化名)



来源:正义网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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