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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广告照片超出使用范围 二侵权人被判赔礼道歉
作者:冯文芳   发布时间:2007-09-10 09: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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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作出由被告水富佰强超市和被告唐家琴在水富县广播电视台公开向原告小芮赔礼道歉,并由被告唐家琴赔偿原告小芮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1日,原告小芮由其母亲杨莉陪护到佰强超市内的巴迪影楼拍摄照片。嗣后,杨莉与巴迪影楼业主唐家琴约定,将小芮底片留作户外广告、室内样照、DM单等宣传,同意唐家琴个人使用胡菡芮肖像。2006年12月15日唐家琴又与佰强超市约定,巴迪影楼向佰强超市提供广告宣传(DM单)的样件,包括照片、图象、文字,使用权归巴迪影楼,产生的纠纷及诉讼均由本影楼负责。2006年12月23日至27日期间,佰强超市举行商品促销活动,与巴迪影楼共同制作广告宣传,将小芮“小天使”肖像印制在宣传单上进行广泛散发。并在醒目位置载明“为庆元旦,凡在佰强超市购物满50元以上,凭收银票在巴迪专业儿童影楼拍套照可享受八折优惠!”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二被告在举行商品促销活动中,未告知原告法定监护人,并未经其同意,便共同制作有原告小芮等人的肖像广告进行散发的行为,超出其使用范围,违背了与原告监护人的约定,且巴迪影楼与佰强超市有互利行为,并以营利为目的,构成共同对原告小芮肖像权的侵犯,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唐家琴擅自将小芮肖像提供给佰强超市并与其共同使用,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二被告共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一定的伤害,应酌情予以赔偿。由于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佰强超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故应由被告唐家琴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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