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
委托人疑律所为逃避责任“改头换面”诉其赔偿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7-09-12 15:46:08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肖先生一纸诉状将北京市泓清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代理费5.3万元,并支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10971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肖先生诉称,2005年6月8日,原告与北京市国闻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合同》。原告因柿子干项目的融资需要聘请国闻律师事务所为其项目融资出具尽职报告,国闻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是为原告提供代理服务,积极地实施代理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约定代理费为5.3万元,差旅费实报实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国闻律师事务所支付了代理费5.3万元和相应的差旅费,但是因为国闻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失误及违约行为致使该《委托代理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原告肖先生还表示,自己曾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国闻律师事务所。经调查,北京市律师协会确认国闻律师事务所在履行与肖先生《委托代理合同》中存在诸多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委托代理合同义务的行为,并且国闻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还存在重大工作失误。北京市律师协会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京律纪处(2007)第006号决定书对国闻所进行了处分,同时责令国闻律师事务所返还代理费5.3万元。现国闻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北京市泓清律师事务所,并不返还代理费。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李金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