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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代表风采录--法官于昌明
发布时间:2007-09-17 09:31:08
代 表 感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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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简 介
于昌明,男,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6年3月生,1987年从山西省司法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等职务,现任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为了破解“执行难”、杜绝“执行乱”,他大胆改革,勇于探索,先后主持制定的40余项《执行制度汇编》和60余种《常用民事执行法律文书样式与制作》在全市推广,取得显著效果。1998年以来,他带领民二庭和执行局共审理、执行各类民事商事案件2000余件,审执标的金额30多亿元。2005年,于昌明还分管全院的立案信访工作。他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解决全市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实现了“三少一无”,即信访案件当事人赴省最少、进京最少、赴省进京老户最少、无最高人民法院交办案件的良好局面,被省委政法委授予“全省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 1995年以来,荣立三等功一次、二等功两次、一等功两次,先后被评为第二届“山西省优秀青年卫士”、省“人民满意好法官”,省“公正与效率”模范个人、省“跨世纪杰出青年人才”,2003年12月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2004年1月被评为“中国法官十杰”,5月荣获第八届“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同时被评为“山西省特级劳动模范”,2005年被省委确定为全省先进性教育先进典型,同年5月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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