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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云南雇凶刺杀女政协委员案第三次开庭
发布时间:2007-09-18 11:45:23


4名年轻的嫌犯面色轻松 



犯罪嫌疑人王华芬在庭审结束后,被带上警车 记者杨海冬/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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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 5嫌犯轻松上庭

    14日上午9点40分,弥勒下起了淅淅沥沥的小雨。尽管天公不作美,但在弥勒县人民法院的院子里,原告和被告的10余位家属还是早早地等候在那里。原告的家属们站在细雨中静静地站着,偶尔也会围绕着法院的办公大楼活动一下,小声交谈几句。而被告的亲属们则一直站在法院背后的停车场旁边,不时地用目光瞟一眼原告家属。

    10点20分,押送犯罪嫌疑人的警车开到法院大楼的侧门。4名犯罪嫌疑人鱼贯从警车上下来。原本站在附近的原告家属们很自觉地退到了距离警车2米以外的地方,盯着这些曾伤害自己亲人的人。

    4名嫌疑人下车后脸上却带着微笑,就在警察带着他们上洗手间的路上,这4人显得很轻松。除了手铐和身上写着看守所字样的黄马甲这些表明他们目前身份的东西外,感觉这4人更像是前来法院旁观的普通市民。而作为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的王华芬却没有和这4人一同出现。随后从一名知情人处获悉,王华芬在上午9点30分左右已经被带到了法院内,并没有和这4名犯罪嫌疑人一同被带来。由于被害人褚永琼身体不适,开庭时她并未到场。

    10点30分,在弥勒县人民法院第8审判庭,这起案件正式开始审理。由于3名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18周岁,因此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2个小时后,案件审理完毕,4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走出法庭回到车上。大约10多秒后,之前一直没露面的犯罪嫌疑人王华芬也出现在法庭外的警车旁。王华芬的气色看上去很好,一边下楼梯一边和旁边的亲戚打着招呼,隔着楼梯的栏杆和亲戚简单说了两句话后,王华芬自己主动上了警车离开法院前往看守所。

  焦点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在今年5月21日的判决书中,对王华芬以第三被告且以故意伤害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红河州检察院在抗诉书中表示,案发前王华芬告诉王超,让其去把褚永琼杀掉并连人带车烧掉,并答应做成后给酬金。而且犯罪嫌疑人王超、杨海军、林楠和毛建军均证实,王华芬曾多次向其灌输如何在杀人后处理尸体让警方难以查处。

    红河州检察院认为,从王华芬的动机、4名嫌疑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伤害情况以及医院抢救过程看,王华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并非如判决书所言的故意伤害罪。去年8月5日,4名犯罪嫌疑人在对被害人褚永琼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为刀,并且4名嫌疑人对受害人的胸部和背部致命处连下数十刀,从4名嫌疑人下刀的情况判断,显然都是在被害人身体致命处。随后从事发地点到弥勒县人民医院大约5分钟的路程上,被害人因为失血过多发生了昏迷。而在抢救过程中,褚永琼发生多次休克,医生连续下了多次病危通知。

    被告王华芬的辩护律师则表示,被告之前只是要求4名犯罪嫌疑人好好教训一下褚永琼给自己出气。在对被害人褚永琼实施伤害前的最后一次接触中,王也只对4人表示,要让褚永琼毁容,并没有说要杀死褚。而在4名嫌疑人在对褚实施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凶器都是4名嫌疑人自己准备的,并不是由王华芬所提供。4名嫌疑人在褚身体致命位置捅了几十刀这一行为完全是4名嫌疑人自己做出的,并不是王华芬所刻意指使。因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表示,王的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此案案情重大,在本次审理结束后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暂时不能够透露任何关于本次审理的消息,而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等高院对本次审理的情况研究后才能出来,判决将于近期下达。

    回放

    女政协委员路上被杀伤

    去年8月5日19时左右,弥勒县第6届政协委员褚永琼和姐姐褚丽琼行至弥勒县弥阳镇髯翁西路交通局门口人行道上时,突然从旁边一辆轿车上跳下4个人。4人从背后冲上去,抓住褚永琼的头发用刀朝其身上乱刺,褚永琼身中数十刀。在行刺的过程中,褚丽琼上前制止,褚丽琼左胸部被刺了一刀,作案后4人驾车逃走。后经法医鉴定,褚永琼的受伤程度为重伤,其姐褚丽琼也受了丙级轻伤。

    事情发生后引起了云南省、红河州和弥勒县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警方迅速展开侦破工作并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王华芬、王超、杨海军、林楠和毛建军身上。经过周密部署,于去年8月5日21时55分许,将王超、杨海军、林楠在黄凉田收费站抓获归案。6日11时40分,王华芬在"红宝来"租车行被抓获归案;7日21时30分,被告人毛建军在文山县城沙坝地新世纪网吧内被抓获归案。除了主要被告人王华芬,其余4名犯罪嫌疑人中只有杨海军在案发时已满19岁,其他3人都没有达到18周岁。

    弥勒县公安局在对嫌疑人王华芬审理过程中得知,王之所以雇人刺杀褚永琼是因为王华芬怀疑褚永琼破坏自己的感情生活并产生报复心理。王华芬的丈夫李某与王结婚后感情生活并不是很融洽,具知情人表示,李某是一个"妻管严",经常被妻子痛骂,之后,李某与王华芬离婚,离婚后王华芬得知,李某与被害人褚永琼有过接触,便怀疑李某与褚永琼有染,于是产生了报复心理。

    今年4月3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弥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在法庭调查阶段,受害人褚丽琼听了"王华芬矢口否认自己买凶杀人"后,用自己的高跟鞋砸了被告人王华芬的头部,致使后者头破血流,这个意外让法院决定延期审理。4月26日上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并于5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处王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杨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王华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林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受害人对判决存在较大异议,红河州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云南省检察院审查后支持抗诉,省高院指派法官到弥勒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来源:新华网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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