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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房产经纪公司副总私自截留客户房租获刑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7-09-24 09: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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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27岁的内蒙古人王某,原是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副总经理,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45502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间,王某在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任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支付房主房租费为名从公司财务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4800元,并多次将从租房客户处收取的房租共计20702元私自截留并占为己有,后逃匿。2007年5月16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过程中,王某辩称,24800元是他个人向单位的借款,并非是以支付房主房租费名义从单位骗取的。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从租房客户处收取20702元私自截留并占为己有的事实,王某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误,24800元是王某个人向公司的借款,不应认定为侵占数额;另外,王某此次犯罪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鉴于王某能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的侵占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李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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