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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费得到保障是法治之喜
作者:符向军 发布时间:2007-09-24 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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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报9月20日报道,财政部决定从今年开始,每年由中央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补助因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给地方法院带来的经费困难,帮助地方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今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法院的30亿元办案专款将于近期下达到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财政。
应该说,这是一个具有破冰意义的举措。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长期以来其人财物均由地方政府统管,除了人事由地方决定,法院办案经费、人员工资、福利等吃的也都是地方财政。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司法行政化、地方化不可避免。现代法治要求的司法中立、审判独立会遭遇到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种种牵涉和阻滞,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主义成为司法顽症,法治之痛。由此引起的腐败、不公更为社会诟病。在我国,法治早已入宪,而源于司法体制弊端造成的各种司法乱象,都是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 可喜的是,中央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解决的迫切性。此次批准财政部帮助地方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今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法院的30亿元办案专款,让承载着全国80%以上审判任务的地方中基层法院办案吃上“皇粮”,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的第一次,体现出中央决策的审时度势和高度智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从此在很大程度上再无后顾之忧,可以不低眉顺眼地乞求地方政府拨付办案经费,可以不看人家的脸色行事。相信随着各项司法改革措施的不断落实到位,法院的审判工作按照司法固有的规律和轨道顺利开展,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必将在法治建设的台阶上迈出崭新而坚实的步伐。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漆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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