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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渔民捡回外籍漂流驳船讨要近400万"赎金"引纠纷
作者: 王舜毕 胡建新    发布时间: 2007-09-24 11: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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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9月24日,因丢失大型平滑台驳船而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的新加坡ORIENTAL MES LOGISTICS PTE LTD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追加担保金,被该院驳回海事强制令申请。至此一场因驳船丢失漂流被象山渔民捡到后而引发的纠纷变得更加错综复杂。

    据悉,2006年10月3日,新加坡ORIENTAL MES LOGISTICS PTE LTD所属的“P-5”驳船经拖轮拖带从韩国出发回新加坡。10月5日,轮船航行至东经30度36.1分、北纬124度30.9分时,由于拖轮钢缆断裂,导致“P-5”驳船掉到海上自行漂流。拖轮船东发现后急忙调头寻找,一直寻到浙江温州并停靠3天,均无音讯,后经各种途径得知该驳船被浙江象山渔民徐某等13人用7艘渔船将驳船拖至象山鹤浦镇码头保管。

    2007年9月13日,由于双方当事人就返还船舶及费用事宜无法自行协商,新加坡公司ORIENTAL MES LOGISTICS PTE LTD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法院责令被请求人徐某等13人返还其所有的驳船,并向该院提供100万元人民币的海事强制令担保,用于对方拖船及保管所产生的费用。

    2007年9月14日,法院在作出裁定前举行听证。在听证中,请求人新加坡公司愿意拿出10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被请求人徐某一方提出了共计391.72万元人民币的捕捞损失、拖管费用及报酬。由于双方所主张的金额相差很大,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请求人在3天内追加海事强制令担保金额。但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追加担保,被该院驳回其申请。

    另据了解,新加坡公司将在近段时间,就此纠纷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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