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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法官手记

法官更应是法律的传播者
作者:冯军强 闫海英   发布时间:2007-09-24 15: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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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丹的《〈庄子〉心得》中有这样一则故事:名医扁鹊兄弟三人皆擅长医术,唯有扁鹊名传天下。魏王问谁医术最高,扁鹊说大哥最高,二哥次之,自己最差。魏王不解,扁鹊说,大哥治病总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病未显出征兆他手到病除,就把病根铲除,患者跟没得病一样,故天下不称名;二哥能在病兆初起时用医用药把病根治,被认为能治小病而流传乡里;我是在病入膏肓时才破疮敷药起死回生,因而名传天下。这个故事让我想到了我们的审判人员,我们审理案件就如同在治疗社会肌体的顽疾。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我们要体现司法为民,除了公正审理案件外,还能做些什么呢?仅做治重病的名医,还是也做防患未然的无名医?

    当今社会立法基本完备,但是法律制度的建立并不能保证法治的到来,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的完善并不代表法律的实现。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就解决了法的理想与信仰,不等于预期的理想状态就会转变为现实。就今天中国的法律运作现状而言,虽说每个公民都生活在法律之下,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成为他们的行为准则,成为他们保护权利的武器,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在被动地体验着法律,他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曾经有这样一个离婚案件,原被告都不懂法律也未委托代理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共同出资买了原告母亲学校的一套家属房,由于是内部销售,房产证是原告母亲的名字。婚后房屋没有办理过户,原告主张房屋是其母亲的,不能分割。被告说房子是婚后他们夫妻共同出资买的,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主审法官只能依法认定房屋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被告不服上诉到中院,二审中被告请了律师,帮他搜集了相关证据,证明房子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二审法院对房屋进行了合理分割。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双方立有财产协议,如果房产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也许就不用诉讼离婚;如果被告委托了律师,如果被告懂法搜集了证据,也许就不用打到二审才得到公正处理,也就不会无端地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太多的如果让我们感到了普及法律的重要性。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一个人的行为,一个人只有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他才知道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才知道怎么样做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和制度才会被遵守和执行。要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单靠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时,我们过多地强调了加强执法人员法治观念,相对弱化了普法守法的重要作用。如果把执法比做治病的话,就是我们只注重了加强医生素质的提高,却忽略了全民免疾防疫的重要。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调解制度、辩护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不仅能够使人们通过直观的、现实的途径获得对法律的感性认识,而且还能够对人们的心理产生强烈的影响。司法实践是普法教育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的每一个诉讼环节,从诉前指导到立案、从调解审理到执行,每个诉讼环节都是我们宣传法律的大好时机。我们还可以通过巡回开庭的方式,把法庭搬到田间,搬到地头,用威严的审判程序、公正的审判结果,引起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与尊崇,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有法律专家说:法治的最高境界是“备而不用”。我们作为司法人员,在法律尚未达到“不用”的境界时,就要“用”好法,公正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尽可能地去宣传法律,为“不用”做更多的努力。于是,我们不仅要做法官,做治疗社会重疾的名医,更要做法律的传播者,做防患未然的无名医。

    法不远人,让我们在法治的阳光下共创和谐社会,共享和谐之美。

    作者单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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