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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渤海湾上的公正
——天津海事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纪实
作者:李经纲 祖先海 郑文运 发布时间:2007-09-25 09: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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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的一天,天津海事法院收到一封韩国商人车某发来的求助信。涉外案子无小事,相关负责人立即查明情况。原来,车某去年在我国购买6台注塑机准备运往韩国销售,在委托天津港强物流集团公司仓储时,该公司在装卸过程中将1台设备翻落发生货损,由于产生纠纷,其余5台也不能及时运往韩国。于是车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港强物流集团公司赔偿其损失。由于处理该纠纷需要鉴定的时间较长,此期间,韩国买方迟迟见不到设备,就以涉嫌欺诈将车某诉至韩国法院,车某若不能及时提取货物,将面临韩国法律的制裁。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积极做港强物流集团公司工作,释明相关法律,最终促使被告同意以其反诉仓储费、运输费的形式行使抵押权,使车某及时将设备运往韩国,挽救了其家族在韩国的经营信誉和生存,车某感动地说:“是中国法官救了我。”
该院始终把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立院之本,积极引导法官把涉外海事审判工作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来谋划,把为改革开放提供司法保障当作涉外海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该院自1999年成立以来,共审、执结各类涉外海事案件985件,涉及亚洲、欧洲、美洲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为更好地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充分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他们首先突出一个“快”字。即,处理海事请求保全案件时,坚持快扣、快放,做到诉讼不影响经济活动。对此,山东某船舶公司深有感触。2006年,该公司因长时间拖欠天津某船舶修理公司50余万元修理费被其告上法庭。原告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告所属的船舶或其他等值财产。该院受理此案后,得知被告的船只将于近期由国外港口到达上海港后,承办法官立即带着制作好的诉讼保全文书赶到上海,对其进行扣押。然而,此时正是海上运输的黄金季节,如果对该船舶进行较长时间的扣押,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给被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本着维护双方利益出发,承办法官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他们大胆将素有“东方经验”之称的调解植入了涉外海事审判活动中。2006年,该院审理了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诉瑞克曼航运公司等4被告倒签提单损害赔偿案,两原告要求4被告赔偿损失费400余万美元。该案涉案标的额大、调查取证耗时长、双方争议大,既涉及到外方企业的发展,又关系到内地的稳定。为确保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法官们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多次组织中方、外方当事人及保赔协会代表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瑞克曼航运公司一次性给付两原告109.5万美元,比原告申请赔偿的损失费减少近300万美元。此案是该院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灵活运用在涉外海事审判中的成功范例。 该院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活动中,坚持把“情”字贯穿于案件的始终,注重妥善处理外籍船员的生活、医疗、劳动报酬的发放、遣返等事宜,让他们深切感受到来自异域他乡司法为民的温情关怀。 2005年,该院审理了一起35名俄罗斯船员因船东拒不支付船员工资向法院提出扣押“梅斯·布里卡”轮申请一案。受理此案后,法官们非常敏感地意识到这起案件的特殊性。首先,涉诉双方同为俄罗斯籍的外国人,这在历次案件中是少有的。此案原告需要的不仅是法律上的维权,更急迫的是生存的困难,被告弃船回国,给诸如文书送达、出庭应诉等审判程序的推进带来巨大的困难。此案办理的好坏,影响的不仅是涉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着外国当事人对我国司法的信任程度,甚至影响到我国司法的国际信誉。面对这一问题,法官们一方面将司法为民、倡导和谐社会的理念贯彻到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工作,通过采取庭内案件审理和庭外强制措施并举、依法办案和热情服务并举、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并举的方法,最终促使拥有该船的公司将涉案的近200万元债务全部进行了偿还。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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