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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创设行贿者"黑名单":无形之剑慑腐败
作者: 赵志刚    发布时间: 2007-09-26 11: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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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败既要打击也要预防 技术预防要与制度预防并重 专业化预防是大势所趋

    它是法治呼唤诚信的“紧箍咒”,它是市场对行贿冲动的惩罚。一份检察机关创设的“黑名单”,正拓展成一张全社会携手治理腐败污染源的“过滤网”,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从他律引向自律。

    金秋北京,军事博物馆。一群国际友人在“全国检察机关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展览”的一份图表前指指点点:这就是全球著名的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隆重推出的“行贿黑名单”。

    缘起:腐败之痛

    贿赂犯罪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清廉指数”的最主要标准。一个行贿人的“崛起”,伴随着一群官员的坠落。

    严惩受贿,同样要打击行贿。为此,“两高”曾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检院还制定了《行贿犯罪立案标准》,全国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大。

    但仅有打击并不能治本。有罪判决可以剥夺行贿人再任公职的机会,却难以阻止他们回到私权的领地“重操旧业”。检察机关开始探索立足办案职能开展专业预防的方式和途径,其中,预防行贿人再犯罪进而减少和遏制受贿犯罪,既是解决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强化监督的关键切入点。2006年1月1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开始付诸实施。

    功效:无形之剑

    “对发生在建筑、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行贿犯罪建立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2006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向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中的几句平实话语,对行贿者和试图行贿者形成了强大的威慑。

    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省级检察院、83.1%的地级检察院、45.2%的基层检察院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共录入1997年以来上述5个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2285件。共受理查询申请7319次,涉及被查询单位35172个,涉及被查询个人23663人。其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130个单位、65名个人被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法规和行业规定,给予包括取消投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降低信誉分、中止业务协作关系、剥离施工企业挂靠关系、清出市场等处理。

    “建立‘行贿黑名单’有利于预防同类犯罪发生。”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说,“例如有过行贿犯罪经历的人,很可能再到招标单位去找突破口,‘黑名单’公开后,招标单位就可以从内部堵死这个缺口。另外,当前经济交往中,最缺欠的就是社会信用体系。这样的查询系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帮助人们从经济风险角度,对某个人作出客观评价,有利于建立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这一制度向世人昭示,一旦实施了行贿犯罪,将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信贷审批、公司上市审批、公共采购、招考公务员、招生录用等环节被排除在有形市场之外,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承受严厉的道德谴责。      

    江西省鹰潭市银监局规定,在信贷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对初次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建筑、医疗等重点敏感行业和5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一位当地的商人实话实说,行贿可能暂时获得一些眼前利益,但比起今后四处碰壁、连贷款都贷不到的痛苦,实在是划不来。      

    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系统,增加了行贿犯罪的成本和风险。这把无形之剑,不仅剑指行贿者个人,对其所在单位,也是强有力的约束。放任、纵容单位人员通过行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其后果也要自己“埋单”。      

    趋势:燎原之火      

    200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首创行贿黑名单制度。高检院经过充分的论证后,于2004年4月与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在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广西进行试点。2006年起,由建设领域推行到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由试点地区推向全国,并下发了《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      

    “透明国际”连续两年在《全球腐败年度报告》中介绍了这项制度的功效,并给予高度的评价。“透明国际”大中华地区及南亚区专员廖燃对此发表评论说:“‘黑名单’制度所产生的威慑和预防、教育作用非常大,在国际反腐败运动中也是一个新的经验,它具有惩戒目标明确、执行程序快捷、打击面小、社会威慑性强等特点。”在去年底召开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到了各国反贪机构官员的高度关注和肯定。      

    反腐专家称,这项制度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惩治与预防措施的缺憾,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合理的反腐制度体系。      

    展望:专业大势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五年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上的最大成效,就是实现了这项工作的专业化发展。专业化的机制,专业化的管理,专业化队伍的建设,催生出现代职务犯罪预防理念,“技术预防+制度预防+观念预防”是当前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正是技术预防加制度预防的探索实践,对震慑犯罪和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受到国际反腐败组织的高度关注和肯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阐述说,对于职务犯罪如果不加强预防,就很可能会继发、重发。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发挥专业优势,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业化方面采取了五种方法:一是通过对发生的案件进行有效分析,找出犯罪原因,举案说法,以案示法,进行有效的警示教育;二是针对发案单位体制、机制、管理方面的漏洞,提供预防咨询,帮助有关单位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三是加强监督预防,对一些多发、并发案件加强调查研究,分析犯罪的趋势,提出防范意见,同时在预防活动中注意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地查处、揭露这些犯罪案件;四是运用检察建议,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告诫和警示;五是按照地方党委要求,从制度设计上,从工作管理上,以及一些决策上提供有效帮助。      

    预防工作的专业化是大势所趋。2007年8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挂牌成立,从此,中国的反腐败格局中出现了一个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说:“从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三项职能上看,定位是比较准确的,都是围绕预防尤其是制度预防。制度化预防可以从制度上降低腐败的发生率。”      

    殊途同归。无论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还是整个国家的腐败预防,其工作的专业化、制度化,都是为了确保整个社会的廉洁,以及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良好形象。相信不久,我们都会领略到这项相对隐性的工作所取得的显性成效!



来源: 新华网-检察日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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