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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冠心病当作感冒医治病人死亡 非法行医人被判十年
作者:周云云 关琳琳 刘京   发布时间:2007-09-28 16: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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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违章开设门诊致人死亡的案件,张某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藁城人张某从医科大学毕业后,经过努力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2006年,张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设一保健门诊为病人看病。

    今年4月6日下午5时,许某因身体无力、嗓子痛,来到张某开设的门诊部求医,张某只是对许某进行了简单的口头询问,在未对许某进行全面身体检查的情况下,仅根据许某所述症状,便判断许某是患上了“感冒”,因“感冒”引发嗓子痛。而后张某便为许某开好了输液的药方,为许某输上了液。时间不长,许某感觉胸闷,喘不上气,张某连忙为许某拔下针头,将许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但是经过抢救许某的病情仍不见好转,只好转到石家庄第一医院进行抢救,经对许某进行了心肺复苏后仍无效,许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硬化。许某在今年4月6日的心悸、气短主要表现,说明许某存在患心病的急性发作,因此许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发作,心肺复苏后多器功能衰竭死亡,感冒及输液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事后,张某主动向被害人的家属赔偿了5万元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张某称,因自己的过失和无证行医致死许某,愿尽最大的努力来弥补自己的过失,希望许某的家人能接受真挚的道歉,政府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藁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张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的死亡结果,其行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又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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