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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运输销售730余万元假烟 案犯终审获刑7年
作者:袁冰 发布时间:2007-09-29 10: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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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29岁的石碧明知他人销售假烟,仍协助运输销售。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罚金50万元的判决。
石碧明知存放在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孙家坡村北京市双禾物流公司8号库房内的卷烟是他人非法经营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以下简称假烟),仍驾驶轿车替他人运输和销售。2007年2月2日15时许,石碧明驶车辆再次外出销售假烟时被查获。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依法扣押了石碧明所驾轿车内和库房内的假烟共计45个品种、12万余条,货值73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石碧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石碧明知他人销售伪劣产品,仍协助他人运输和销售,货值金额达730余万元,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所作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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