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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不是粘在袜底的烂泥
作者:刘金平 发布时间:2007-09-29 14: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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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日前出台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除了对性骚扰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对性骚扰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外,还规定单位和雇主负有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免受性骚扰的义务,单位或者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9月28日《华西都市报》)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性骚扰,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性骚扰严重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给妇女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诚然,性骚扰不像猥亵和强奸,并不对妇女进行直接的性侵害。有人认为性骚扰就是袜底粘的烂泥,不爽但无直接损伤。这种想法其实是不正确的。遭受性骚扰的受害者,惊恐烦躁、自责自卑,对异性甚至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和排斥感,影响恋爱和婚姻家庭,也影响妇女的职业发展,有的还会出现浑身无力、失眠恶心等身体上的不良反映,其痛苦程度甚至不亚于性侵犯。如果在少年儿童期遭遇性骚扰,给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甚至给以后的成长和生活产生巨大的阴影。 以法律的形式打击性骚扰,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历史的经验证明,社会越文明进步,越重视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保障公民的精神利益不受侵犯,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对侵犯他人人格利益而不关涉具体物质利益的行为,要承担从民事到刑事的相应责任。严重者如侮辱罪、强奸罪,就是对严重侵犯他人精神利益的刑法制裁。侮辱罪严重地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这些犯罪都不以对侵害者身体带来实际损伤为要件,却给被侵害者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严重的性骚扰,虽然不会对妇女的身体造成实际的损伤,但对妇女精神上的创伤,不亚于直接的性侵犯,对未成年女性的伤害尤甚。 打击性骚扰,需要高超的立法智慧。由于性骚扰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伪装性,女性在遭遇性骚扰时,往往处于一对一的境遇,给认定和取证带来极大的难度。再加上不少妇女在观念上,认为遭遇性骚扰是不光彩,打落牙齿肚里吞,羞于启齿,而立法上的缺陷,也给妇女在遭遇性骚扰后的维权带来了难度。妇女本身的弱势地位,面对性骚扰时,仅仅依靠自己的个体力量,许多时候难免力不从心。四川省在保护妇女权益依法打击性骚扰做出了有益的探索,要求用人单位和雇主在一定范围内承担保护妇女权益免受性骚扰的责任,可以有效防止来自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为妇女权益保障筑起了一道坚实的篱笆。 打击性骚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也需要立法和司法的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漆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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