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法不容情”,法律讲求的是公平公正,绝无偏私,但亦有人说“法理不外乎人情”,法毕竟是人定的,怎么可能和人情完全绝缘?究乎两者的倾向性,它们在各自的尺度范围内无疑都是正确的。这里所谓的“情”其实就是道德范围内的自由,以道德为尺度,它自然地存在着,但若以法以理为尺度,就值得商榷了,法律与道德、与人情的中点虽不易控制,但若以一定标准为尺度,谨慎忖度,何时“法不容情”,何时“法理不外乎人情”便不在话下了,而此处的标准即为以道德为基础制定的法律。 法律以道德为基础而制定,足可预见道德在法律施行过程中将产生的影响。法院是法律与道德相互碰撞的最后一道关卡,是法律的物化,它本身就是一种尺度,由具有道德的人来掌握衡量。而基层法院正处于这最后碰撞的最前沿,能否使二者在碰撞中融合意义重大。当社会全体成员将自身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的终极保护,托付给国家的法官时,法官就是正义之神的化身。他们的职业素质如何,道德素养如何,是否值得公众信赖并依托,就成为了社会正义真正实现的保证。
然而,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下,人情、关系的干扰无处不在,金钱、物欲的诱惑日渐增多,腐蚀与反腐蚀斗争更趋激烈,以至于当前基层法院法官队伍中存在着的种种不良职业道德表现,极大损害了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
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形势,提升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已是在弦之箭,不得不发。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不仅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更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据此全国人大制定并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官的工作作出规定和限制,紧随其后,《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出台更是直接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六方面的要求,具体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政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并分别规定了具体的细化措施,以便法官遵照执行。《法官法》将视点放在通过外在的打击和强制保证法官依法审判,而《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则侧重于从法官内在素质的提高来保证审判正义,两者内外结合,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遏制了法官队伍中出现的不良现象,有效地提高了审判质量。
然而,法律、准则的颁布施行并不能一劳永逸地完结法官队伍建设,法官职业道德的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现实生活变化无端,各种诱惑通过层层伪装不断试图攻破法官的防守,不法分子在名目繁多的烟雾弹下时时准备着向法官发动攻击,只有坚定的无坚不摧的意志才能抵御种种突如其来的袭击,职业道德的提升如何真正上升到法官的内在追求和需求是个永远述不尽的话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