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
白银当黄金办理质押 两信贷员违法放贷2856万获刑
作者:李国旺 发布时间:2007-09-29 15:56:24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身为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不尽审查义务致使他人以白银冒充黄金办理质押贷款,违规发放贷款2856余万元,致使银行损失1817万元。9月28日,河南省灵宝市农村信用联社阳平信用社原主任赵某和信贷员杨某,被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期徒刑十年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各处罚金15万元。
周某是灵宝市农村信用联社阳平信用社原主任,杨某是该社信贷员。2005年12月2日至2006年5月17日,被告人赵某、杨某违反规定,在未对质押物黄金进行严格审查等情况下,为王某分别办理黄金质押贷款20笔共计2856万元。2006年6月,王某的部分贷款到期后,被告人赵某、杨某发现王某去向不明,即向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做了汇报。 2006年8月27日,经对王某20笔贷款的质押物检查、检测发现,7笔质押贷款的123726.93克黄金为98437.5克白银所假冒,13笔质押贷款的245442.03克黄金数量不足,实际重量为63818.4克,分别按贷款当日黄金、白银牌价计算,给阳平信用社造成损失约1694万元。2007年1月30日该信用社将质押物售出得款为1007.6477万元,实际造成损失约为182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身为信用社工作人员,未认真进行贷款调查、审查,违反贷款审批制度,滥用职权,超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李金红 |
右侧广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