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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和适用
作者: 蔡勇    发布时间: 2007-10-09 14: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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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在实践上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同时他体现的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相互交融,在刑事诉讼中设计出比较完备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方法和程序,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意义  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又叫暂缓起诉,是指以暂时不起诉为条件,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法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履行要求,则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诉讼法典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对有些犯罪行为处罚起到十分重要的影响。在我国,随着轻刑化刑事司法理念的深入,附条件不起诉写入刑事诉讼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该制度的引入将对我国刑事诉讼起到十分巨大的影响,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

    一、附条件不起诉设立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国外比较先进的司法理念和执法标准不断的被司法界引入,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起到很大的影响,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已逐渐从惩罚主义向保护主义发生转化,越来越多的体现了人性关怀和宽大的法律政策。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如何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地竭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司法界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实践中,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各地的检察机关为了实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的挽救、教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如建立了青少年帮教基地,结合社区的功能,对一些罪刑较轻的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在一定期间内未成年人不再犯罪,则决定予以不起诉,如果不能好好悔改或重新犯罪的,则予以移送起诉,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又体现了司法机关宽柔政策,这些做法很多媒体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际上这就是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的有益尝试,也逐渐被司法界接受和肯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发挥诉讼经济效益价值。刑事诉讼本身是高成本的的司法活动,几乎每个案件都花去等量的司法资源,而我国的司法资源是十分有限甚至是匮乏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惩戒效率,改善司法资源的配置。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刑罚处罚记入个人的历史档案,严重影响出狱后的就业和安置,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被处以刑罚意味着失去学业,一个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自己轻微的犯罪行为被定罪科刑,并且这种污点影响其终身的发展,确实体现司法的不公,而附条件不起诉可给予他们一定机会反省过去,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有效的阻止和预防继续犯罪。再次,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改造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一个本身主观恶性不是太大被告人经监狱中其他犯罪分子的交叉感染,往往变成“五毒俱全”的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给这些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限,让其在相关部门和整个社会的监督下进行自我改造,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应当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不能仅仅以可能被判处的刑期作为简单的适用条件。

    笔者认为,对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适用对象必须是未成年人或患有严重疾病、年老体弱的犯罪嫌疑人。

    2、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

    3、适用对象必须是初犯、偶犯、胁从犯、从犯,累犯应予以排除。

    4、不能是暴力型犯罪和智力型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暴力犯罪和利用自身智能的故意犯罪应当予以排除适用。

    5、犯罪嫌疑人自身必须有悔罪表现。

    6、社会、学校、家庭有一定的帮教条件。

    上述条件完全满足后,对犯罪嫌疑人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在有着严格适用范围的同时,更要有规范的适用程序,确保该制度适用的严谨、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适用设计:

    (1)组织听证。对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结合具体情况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通知案件的受害人、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社区、学校代表,对拟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的理由及所附的条件,倾听各方意见,可根据不同的意见对所附条件进行修改。如案件被害人提出强烈反对且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移送起诉。

    (2)检察长签发决定。通过听证后,由检察长签发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社区、学校等地,如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可提请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再行复议;犯罪嫌疑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移送起诉,进入审判程序。

    (3)考察、监督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由相关的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汇报。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建立“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的“三位一体”监督考察体系。

    4、评价程序。通过监督考察,在期限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进行评价,可通过犯罪嫌疑人汇报、社区打分等形式,由检察机关予以综合评价。

    5、法律处理程序。根据评价结果,对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要视其情况分别给予处理。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不服管理,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检察机关可决定移送起诉;对愿意回归社会,表现良好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告不起诉。

    通过上述的程序能够做到附条件不起诉不被随意滥用,有利于维护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切实体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优越。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起的法律冲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保障人权具有积极意义,但与我国现存的的法律制度有着一定的冲突。

    一方面,它违反了公诉权的实质内涵,造成对审判权的侵犯。分权制衡是一切权力运作应遵循的规律,司法权本身也有一个分权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问题,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及作出处罚的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附条件不起诉实际上从根本上上阻断了法院的有罪认定,形成了诉前认定,造成了司法权之间的冲突。

    另一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缓刑适用的冲突。众所周知,缓刑又叫做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该制度是经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以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对被告人的进行的评价 ,而附条件不起诉在诉前就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罚进行评价,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笔者认为,司法制度设计时应当对此进行适当的研究,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同时,也要对司法权利的分配进行研究,形成完备的、系统的司法理论体系。

     五、结语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根本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进行了评价,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必将起到推动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

    参考文献:

    1、杨诚 单民主编《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2、刘桃荣   《对暂缓起诉制度的质疑》,《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3期

    3、樊崇义、张建伟  《自由裁量与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人民检察》2000年第6期

    4、王敏远   《暂缓起诉制度探讨》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006年12月29日  

    5、黄京平、刘中发、张枚   《暂缓起诉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03年6月12日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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