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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山法院规范执行中止终结程序保障当事人权益
作者:
李普金
发布时间:
2007-10-10 10: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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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今年以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工作措施,规范执行中止和终结程序,取得良好成效。截至日前,该院今年共执结各类案件670件,恢复执行21件,中止执行仅4件,执结标的金额124.6万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院规定,对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无履行能力,执行人员要在卷宗上全面反映查明以上事实的过程,并报请审委会研究,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中止执行的,必须说明查明事实的整个过程;对当事人死亡或企业改制,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执行的,要说明原因并明确恢复执行的时限;在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前,要向申请人讲明已采取的措施及结果,解释中止或终结的理由,做好思想疏导工作,避免当事人对执行法官产生误解而发生上访等情况;加强与申请人、被执行人所在地相关基层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对中止执行的案件,一经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最终实现。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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