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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报复行凶杀人未遂被判死缓
作者: 朱云峰 谭晓峰 广文革    发布时间: 2007-10-10 1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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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鉴于蔡超在二审期间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亲属能尽力代为赔偿受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对蔡超犯罪行为一定程度的谅解。陕西高院对上诉人蔡超依法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上诉人蔡超与被害人陈某相识并恋爱。同年5月15日,蔡超因被害人陈某提出与其解除恋爱关系而报复行凶,持刀在陈某身体要害部位捅刺数下,经鉴定陈某损伤构成八级伤残。法院认为蔡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亲属能尽力代为赔偿陈某一定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陈某对蔡超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的谅解,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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