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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审判 成果辉煌
重大危害金融秩序案件
作者: 张 理    发布时间: 2007-10-11 1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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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贺先文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30万元。法院查明,贺先文采用违法“转让股权”和虚假投资“乌鸡项目”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了一起受骗群众多达879人、非法集资数额高达1190余万元的特大集资诈骗案。

   ■2007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巨额集资诈骗案作出宣判:蔡文国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春平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此外,涉案吴影、鄂淑芬等11人分别被判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查明,上述涉案人员以养蚂蚁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9500万元,致使近千名蚂蚁养殖户被骗。

   ■2007年8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纳士塔”超亿元非法集资案两名主犯刘国民、杨向明依法执行死刑。法院查明,从2003年9月起,刘国民、杨向明、侯林坤等人打着美国纳士塔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的旗号,在未经任何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尚未引进的项目开始了声势浩大的虚假宣传,非法吸收社会资本。短短7个月的时间里,他们就骗取4887名投资者1.23亿元资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7年6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500万元的巨额集资诈骗案作出宣判: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边锦国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新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7年3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闫洪英无期徒刑。法院查明,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铁岭市无业女青年闫洪英带领一帮人谎称承包啤酒生产线,私刻公章并伪造虚假合同,两年时间内竟非法集资2.1亿多元,导致200多人受骗。

   ■2007年2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华集团养殖蚂蚁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振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15名被告人十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处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07年1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财产;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和集资诈骗罪判处其余六名人员十年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数量不等的罚金。法院查明,沈涛集资诈骗案属于“兰州证券黑市系列”案之一,诈骗金额高达千万元以上。

   ■2006年12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终审判决:刘永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法院查明,2002年1月至2004年8月间,刘永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组织民间标会271份,实际参会人员多达50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3.43亿元。

   ■2006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借销售海外上市股票之名、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2000万余元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潘学成无期徒刑,判处韩枫有期徒刑十五年;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桃盛、宗丽群、金燕等另外三名被告人八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审理查明,潘学成、韩枫在张桃盛、宗丽群、金燕等人的协助下,共骗得252人购买股票436万余股,诈骗所得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万余元。

   ■2006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戴雁、梁莉有期徒刑七年和四年。法院查明,自1997年8月至2005年5月,戴雁、梁莉等人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民间“拢会”的方式,先后“拢会”41个,向90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4000多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

   ■2005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阳华通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安阳中院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宋跃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宋合军、师宏峰、宋力、安晓燕等四人十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查明,宋跃福等人面向社会公开非法集资累计金额2.8亿多元,给集资户造成5950万多元的巨额损失。

   ■2003年7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舟山特大集资诈骗案罪犯赵巨海执行了死刑。法院查明,1988年10月至2001年11月间,赵巨海虚构其在东北经营鹿场和做鹿茸生意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事实,以月息5%至7%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后笔入股款兑付前笔入股利息的手段,先后直接或间接向舟山及宁波镇海200余名受害人非法集资人民币达960余万元,除370余万元用于支付被害人的高额利息或退股本金外,剩余590余万元被其使用和挥霍,导致案发后无法归还。同时,2000年11月和2002年1月,赵巨海还分别虚构拼股买船、做药材生意等事实,以借款为名,先后3次骗取宁波妇女夏某14万元。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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