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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审判 成果辉煌
重大环境保护案件
作者:张 理   发布时间:2007-10-12 09: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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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海底盗油案作出宣判,一审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王玉江、刘林彬两名被告人死刑;判处被告人刘晓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时国勇、刘明中两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判处张庆民、时丙德、杨振杰、韩先民、李秀河等五名被告人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审理查明,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污染后果,严重影响了胜利油田及沿海渔业生产、生活秩序。有关部门、单位为了组织抢修和清污,花费了大量资金。

   ■2007年1月,曾告赢国家环保总局的74位浙江省温州市养殖户再次胜诉浙江省公安厅。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浙江省公安厅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撤销浙江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

   ■2006年11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肖苍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10万元。法院查明,被告人肖苍旺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持伪造的处理危险废料的各类证照,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电解残渣处理协议,非法处理近40吨电解残渣,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006年8月,广东省广州市海北化工购销部经理何某被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法院查明,2005年5月至9月,何某在海北化工购销部担任经理期间,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在购销部未具备“含酸废水”处理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从佛山市顺德区一家企业运回24车共230余吨“含酸废水”,通过事先偷埋在地下的暗槽直接排入珠江,造成河道严重污染。

   ■2006年2月,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赔偿郑基玲等42人经济损失共计248万余元后,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建设银行北海市分行主动履行了判决。法院查明,由于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的非法排污行为,导致郑基玲等人共计3600余亩的养殖场水域遭到损害。

   ■2006年1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中国首起黄河水污染索赔案调解成功:水源污染责任企业——内蒙古塞外星华章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美丽北辰浆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河套灌区总排干沟管理局自愿赔偿包头市供水总公司污染损失230万元。法院查明,2004年6月,内蒙古河套灌区总排干沟管理局因水位超过警戒线,将积存于乌梁素海下游总排干沟内约100万立方米的造纸水等污水随乌梁素海退水集中下泄排入黄河,对黄河400多公里的河段造成14天的严重污染,导致水体完全丧失使用功能。

   ■2005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李俭(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吴贵鑫(原副总经理)有期徒刑四年,判处何立光(环保安全技术处原处长)有期徒刑五年;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宋世英(成都市青白江区环保局原副局长)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处张明(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原站长)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处张山(环境监理所原所长)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5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榕屏联营化工厂赔偿屏南县溪坪村、后龙林、古厦村等地1700余名民众24万余元,并在1年内清除厂内工业废渣和后山工业废渣。法院查明,1992年,榕屏联营化工厂建成。两年后,工厂周边的农作物、植物逐渐枯死,鱼虾绝迹,当地村民癌症死亡率逐年提高。2002年11月7日,溪坪村张长建等村民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赔偿1000余万元损失。

   ■2004年12月,天津海事法院对备受国内外关注的“塔斯曼海”号油轮溢油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塔斯曼海”船东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1000余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1500余万元渔业资源损失。加上先期判令二被告赔偿渔民及养殖户遭受的1700余万元损失,此次索赔案的最终数额确定为4200余万元。目前,该案仍在上诉审理中。

   ■2003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因水体污染造成的嘉兴市47位渔民总计789万元的损失,由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21家单位共同连带赔付。法院查明,自20世纪90年代初,地处盛泽镇河道下游的浙江嘉兴市所处渔区多次遭受上游的江苏吴江市盛泽镇工业污水的侵袭,渔业生产连连遭受重创。1996年1月,经环保总局协调,盛泽镇相关企业赔偿秀洲区及嘉善县渔民200万元。事后,盛泽镇相关企业仍然通过暗管向河道直接排污。截至2001年10月31日,吴鸿祥等30名原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639万余元,吉祥元等17名原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50万余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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