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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三"雅宝路外汇贩"兑换美金95万余元今日获刑
作者:胡柳   发布时间:2007-10-15 13: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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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利用外汇黑市差价进行大量的外汇买卖,从中牟取暴利,涉案美元95万余元。10月15日,时年47岁的被告人马某、时年38岁的被告人韩某、时年37岁的被告人陈某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马某将人民币850万元、800万元转至被告人韩某在本市交通银行东单支行的帐户内,后由韩某在东城区金宝街等地,将上述款项以转帐、提现的方式交于被告人陈某等人兑换美元共计95万余元。

    据了解,雅宝路地区已经成为非法买卖外汇人员的聚集地,被告人马某伙同马成(另案处理)于2006年上半年来京后,多次在雅宝路地区非法倒卖外汇。本案三被告人于2006年9月12日、13日,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活动,且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分工,马某在广州向韩某的卡中汇款,韩某提取现金并交给陈某,陈某将从韩某处取得的人民币换成美元后再交给韩某,韩某再将他人换回的美元交给马某。

    庭审中,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只是实施了帮朋友马某等人提取现金、驾驶车辆的行为。没有参与非法买卖外汇的活动。被告人马某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辩称自己从未实施非法倒卖外汇的行为。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亦没有辩解,并称其只是想赚点辛苦费给女儿,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愿意接受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韩某、陈某非法买卖外汇,其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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