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文化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作家的惶恐和学术明星的坦然
作者: 韩浩月    发布时间: 2007-10-15 16:41:33

AD IN PAGE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作家周国平在郑州做讲座接受记者采访谈到他的阅读主张时,建议读者“不要读于丹和易中天的著作,那不是国学”。近日,周国平在博客为媒体纠错,认为媒体报道不准确,曲解了他说“不要读”这三个字时的语境。

    在澄清申明里,周国平没有否认自己曾经说过“不要读于丹和易中天的著作”这一事实,他对“当时的语境”给予的解释是,“是否可以通过于丹、易中天来研习国学,我做出了否定的回答。我当然不反对人们读于、易的书,只是想说明,电视观众的热捧与研习国学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我基本上把这归入大众文化消费的范畴。”同时他又说,“读者是分层次的,有些人满足于大众媒体配置的文化快餐,有些人则必须自己去品尝原汁原味的高级精神食粮,这再正常不过了。”

    “原汁原味的高级精神食粮”是什么,周国平没有明确给出答案,但在申明最后,他留下一句颇有深意而又指向明确的话,“倘若我的一本我自知比较浅的书发行几百万册,我会如何?答案是我会万分惶恐。”可惜的是,周国平不是于、易,安知于、易之乐?于丹、易中天一边拿着高额版税,一边享受着读者追捧带来的明星般的待遇,四处开讲座接受媒体采访,的确不知惶恐为何物。

    不但不惶恐,于丹和易中天的表现用“坦然”来形容显得更为确切一些。早有为数不少的严肃评论家将于、易列入了“学术超男”、“学术超女”、“学术明星”、“说评书的”、“文化奶妈”的行列。面对这些带有讽刺甚至侮辱意味的“名号”,于、易并没有过于激烈的反应,这可能和他们对大众传媒的了解有关,也和他们对自身的审视有关,于、易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的走红模式,他们不过在这个各领风骚三五天的时代被潮流推到了浪尖上而已。在一个不再以出身论英雄的时代,任何人的畅销都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周国平的惶恐可能也是很多中国作家们的惶恐,文学黄金时代作家的明星待遇再也不会复现,目前,一个一线作家远没有一个三流明星得到的关注要多。在这个文学家包括一切和文字有关的工作者大都备受推崇的古老国度,几千年来积淀在文人身上的优越感,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冷遇。凭借作家对于社会和时代的敏锐洞察,他们应该可以找到自己的位置,他们可以安心于在被边缘化的状态下维持写作的高贵姿态,但对同操此业者一时的“荣华富贵”却没有足够的宽容和欣慰之心。

    从身份上看,周国平和于、易同属于文化圈,但从姿态上看,完全又不像一路人,所以,他们当中的交流空间和可能少之又少,或者说,让一位严肃学者和通俗历史的传播者进行沟通,价值观的不同很容易导致南辕北辙。周国平把于、易和国学的界限划得清清楚楚了,可检讨过自己数量繁多的重复出版吗,为版税着想,周国平和于、易殊途同归;真为读者着想,严肃学者少出一些书似乎贡献更大一些。

    “高级精神食粮”营养虽好但可能口味不佳,“文化快餐”虽是速食产品但容易消化,两相比较,有的吃总比饿死强。将国学硬性地纯粹化,对唤起公众的国学热情毫无好处,只能使国学成为绝学被束之高阁。于丹和易中天的价值,舆论一直有走向两个极端的争论,但一个基本事实是,他们既不是“大师”,也不是“垃圾”,相反在垃圾书充斥畅销书市场的时候,反而能看到通俗历史书的一些闪光点出来。周国平错在用学术的标准来要求于丹、易中天了,而于、易从一开始就不是奔着学术去的,在这一点上,严肃学者都忘记了摘下眼镜看看清楚。



来源: 新华网—中国青年报
编辑: 薛勇秀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学位造假丑闻该不该刑事处罚 ·农民与教授辩相对论,可喜!
·冷观学者遭遇网络“谩骂门” ·学术争鸣也拿“婚外情”说事?
·从蒋铎退会看现有评奖机制的弊端 ·重塑文艺批评的是非观
·文化人的底线 斯文扫地为哪般 ·北师大怎么有泼妇一样的教授!
·“屁眼门事件”再曝网络自律困境 ·学术批评不是“泼妇骂街”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