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问题时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社会的公平正义系社会长期稳定、和谐的基石之一,因此,胡总书记将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作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一,对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为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中提出“‘依法治国’,是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科学论断之后的十年间,无论是已经出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还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均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受到种种不正当干预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自身的社会公信力尚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其在实现我们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目标中的相关职能尚未能得以充分的发挥。笔者认为,坚持党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不矛盾,二者是辩证的统一: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我们党在具体社会纠纷中实现公平正义,只有通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来实施;同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能否充分发挥出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中的职能,又是检验党的执政能力、考量党社会形象的主要标杆之一。从这个角度而言,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只有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够充分发挥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才能够为实现我们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远大目标发挥出应有的贡献。
事实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非要不要党的领导的问题;而是党如何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科学、合理领导的问题。笔者认为,党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党委直接代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或者直接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进行干预,而应当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以及对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的领导和监督,从而培养起让党放心、让人民放心的,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官队伍和检察官队伍。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党委、政府遇有征地、拆迁等比较敏感的问题时,往往通过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不正当干预的手段,使得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沦落为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追求短期利益、捞取个人“政绩”的工具。这种做法不仅与党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严重相背离,往往由于社会纠纷未能得到公平、公正地解决,使得社会矛盾得以激化,这些事件不仅有悖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同时还严重影响到了我们社会长期的、持续的发展,影响到了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我们尤其是应当看到的是:近年来个别党的领导干部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种现象更是严重败坏了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到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应有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最后,坚持党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是具有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政治法律制度之一;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只有贯彻和落实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在坚持党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学、合理领导的前提下,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够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蓝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