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视点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应当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作者: 程计山    发布时间: 2007-10-16 10:17:28

AD IN PAGE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问题时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社会的公平正义系社会长期稳定、和谐的基石之一,因此,胡总书记将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作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一,对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为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中提出“‘依法治国’,是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科学论断之后的十年间,无论是已经出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还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均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受到种种不正当干预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自身的社会公信力尚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其在实现我们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目标中的相关职能尚未能得以充分的发挥。笔者认为,坚持党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不矛盾,二者是辩证的统一: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我们党在具体社会纠纷中实现公平正义,只有通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来实施;同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能否充分发挥出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中的职能,又是检验党的执政能力、考量党社会形象的主要标杆之一。从这个角度而言,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只有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够充分发挥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才能够为实现我们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远大目标发挥出应有的贡献。

    事实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非要不要党的领导的问题;而是党如何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科学、合理领导的问题。笔者认为,党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党委直接代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或者直接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进行干预,而应当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以及对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的领导和监督,从而培养起让党放心、让人民放心的,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官队伍和检察官队伍。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党委、政府遇有征地、拆迁等比较敏感的问题时,往往通过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不正当干预的手段,使得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沦落为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追求短期利益、捞取个人“政绩”的工具。这种做法不仅与党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严重相背离,往往由于社会纠纷未能得到公平、公正地解决,使得社会矛盾得以激化,这些事件不仅有悖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同时还严重影响到了我们社会长期的、持续的发展,影响到了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我们尤其是应当看到的是:近年来个别党的领导干部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种现象更是严重败坏了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到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应有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最后,坚持党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是具有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政治法律制度之一;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只有贯彻和落实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在坚持党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学、合理领导的前提下,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够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蓝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依赖领导电话号码不如相信法律 ·依法治国 一个新时代的开启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 ·依法治国与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审判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力量 ·咀嚼德治的魅力
·依法治国十年见证·数字看法 ·依法治国 十年见证·感言
·法治改变中国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十周年见证 ·法学家盘点依法治国十年 2004年成宪政新起点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