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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发烧吗
作者:蒋成柳 发布时间:2007-10-16 14: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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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总体而言,《条例》有许多“亮点”,如取消二孩生育间隔限制,加大对名人富人超生行为的经济制约力度等。但是,某些条款不尽人意,立法仓促,质量不高,有发烧迹象。
一、涉嫌侵犯非独生子女的公民平等权。《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这明显是针对独生子女的优待条款。首先需摆明的事实是,公共资源是有限的,就如同切蛋糕一样,这人多点那人就得少分。优待独生子女就必定会影响到非独生子女的权益。公民有平等的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等权利,是宪法和其他法律所明确的,独生子女凭“出生”就获得优待,对非独生子女无疑是不公平的。如某地规定独生子女升高中加20分,《条例》无疑是对类似的“经验”加以肯定。但是,我不是独生子女是我的错吗? 通过行政奖励调节公民的生育行为,属现代行政管理模式,但首先应明确行政奖励对象。计划生育行政奖励的对象应限定于独生子女父母及其家庭,存在独生子女只是满足行政奖励条件之一而已。两者不可混淆,否则独生子女天生“高贵”,必定会滋生“出生歧视”。公民婚育行为的“起跑线”是一致的,但做父母的不能因为自己的婚育行为而“连累”下一代。 更值得关注的是,除少数民族地区外,一般情况下非独生子女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如《条例》第十六条(一)项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的,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可以生育二孩。对独生子女的“优待”势必会进一步加剧城乡差距,造成新的不平等,与和谐社会建设不相符。 二、立法技术存在明显失误。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县经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当事人拒不承认的”是什么意思?这在逻辑上属复杂问语。就如同问“你承认偷东西了吗”一样,无论是回答承认还是不承认都预设了偷东西这一尚未证实的事实。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不能靠猜测,更不能搞先入为主。刑法上有“疑罪从无”规定,这种理念在行政法上同样适用。否则的话,当事人若拒绝参加技术鉴定就推定他们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系违法生育,有违依法行政理念,类似案例在目前是存在的。因此宜改为“不予认可”而不是主观意识极浓的“不承认”。 总之,《条例》作为部门行政法,涉及广大公民的权利,在立法修订时应多听群众意见而不仅仅是计生行政部门的“汇报”,进一步消除部门立法的痕迹,不能搞头脑一时发热的立法。期待《条例》在下次修订时能进一步地提高平等意识、提升法治意识,从源头上为依法行政指明前进方向。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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