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非法经营设局牟利 三青年异地传销获刑罚
作者:王忠文 李瑞    发布时间:2007-10-16 15:20:02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快速致富,湖北籍青年刘某三人干起了非法传销的行当,还欺骗家乡亲戚朋友等来到河南省安阳市共同参与传销。结果是牟利不成反而害人害己,10月16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间,刘某伙同牟某、余某(均已判刑)等三人先后来到河南省安阳市,以直销天津某生物有限公司保健品为名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在此期间,三人还以介绍工作、做生意赚大钱等为诱饵,将他们在湖北老家的亲戚、朋友、同学、熟人等多人骗到安阳,然后在他们租住的安阳市殷都区某村居民房内对这些人员进行所谓的培训“洗脑”,主要讲授公司管理制度、资金分成、如何发展业务等课程。

    培训过程中,对积极性较高的被骗人员许诺,只有在交纳2800元“入门加盟费”后才可以成为公司业务员,然后才可以去发展下线开展业务从而享受公司高额提成。出于谋取高额利润回报的目的,其中12人当场交纳了入门加盟费并拿到公司产品,靠这样的方式,不到一年的时间已经基本形成层层发展的公司传销网络。

    一年时间内,刘某三人在进行非法传销经营活动中,刘某发展下线8名,非法经营数额22400元。除去对需要产品的下线人员仅给一套价值500多元的产品并对部分业绩突出人员发放工资奖金外,刘某从中非法获利17600元。牟某、余某两人共发展下线9人,非法经营数额25200元,其中牟某非法获利15200元,余某非法获利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从事非法传销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刘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涵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安徽明光一办事处主任非法传销获利69万元领刑4年 ·一年销售假"伟哥"1.4万余粒 公司总经理一审获刑2年
·上海一公司老总股东等5人擅自出售股权600余万获刑罚 ·既无店铺又无产品 五人以连锁销售为名非法传销
·广西贵港“4•3”特大非法经营案审理纪实 ·转变"传统"销售模式 一公司经理涉嫌非法经营被公诉
·昆明:非法设立工厂加工销售烟叶价值3千余万 16人受审 ·贪图高额报酬私收烟叶 未曾获利仍触刑律构成犯罪
·网上买卖“伟哥”假药 两男子为牟高利非法经营 ·一老板伪造"人寿"公章和保单 收取保费自行理赔
·为牟利四人非法收售价值1460余万烟草获刑 ·"收了保险200万,赔了600万" 一公司老板庭上诉苦
·两高管非法向社会公开转让近4000万原始股被公诉 ·钢城"火龙果保健品"非法传销案终审:四案犯获刑
·自己上当再转骗他人 三人传销一年“挣”了1.1万 ·三"雅宝路外汇贩"兑换美金95万余元今日获刑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