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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司法权威观是法治的应有之意
作者: 唐正旭    发布时间: 2007-10-18 13: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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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七大期间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要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立足点。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官的忠诚意识和自律意识,不论每时每刻、不管何时何地,时刻以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己任。”

    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司法权威也是党的权威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司法丧失了权威,不但影响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动摇司法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司法需要具有权威。在实践中,一些人误认为司法权威就是远离群众,高高在上;就是一言九鼎,不许外界有不同的意见;就是独立审判,不受监督;就是一锤定音,官无悔判;就是简单地抓人、扣押财产。其实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凌驾于人民利益之上、游离于人民利益之外的权威都是一种扭曲的权威观;任何背离民主、悖于事实的权威都是与社会主义性质格格不入的权威观;任何脱离中国国情,盲目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权威都是无视全中国人民的愿望而一意孤行的权威观。因此,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

    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没有了公正,司法就只是一具僵死的躯体,权威无从谈起;“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没有了效率,司法就无法满足人们对正义的期待,就无法及时地定纷止争,促进经济发展,权威同样无从谈起。正确的司法权威观应该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不断促进办案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主动接受党的领导是司法权威的方向。人民司法是在党委领导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是党领导下的工作部门,是代表党行使司法审判权,是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而工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决不是向党闹独立,而是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集中体现。一旦司法脱离党的领导或者与党的大政方针相对立,司法就迷失了方向。正确的司法权威观应该主动接受党的领导。

    自觉接受监督是司法权威的保障。在我国,任何权力来源于人民,任何权威都不是与生具来的,而是由人民赋予和认可的,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不但是法院审判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是向旁听群众进行生动具体的法制教育,让人民了解法院,了解法院审判的案件,进而认可法院的判决,支持法院工作。如果司法远离人民的监督,人民群众就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鼓惑,进而怀疑司法的公正性,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司法的权威就无法树立。因此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就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增强法官的法治意识是司法权威的依托。司法权威一方面来自于司法权力的大小、权力运作的正当性等外部的认可,另一方面来自于权力行使者的自身因素。这些因素不但包括法官的自身素质、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度、清廉度,而且包括法官的言行、举止、仪表等。因此,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就必须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高标准严要求,从严治警;就必须要求法官崇尚舍身护法的法治精神,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把准与时具进的时代脉搏,增强为民请愿的公仆情怀,时时处处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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