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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纠纷的司法救济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被告渤海纺织有限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纠纷案
作者:董国华 发布时间:2007-10-22 14: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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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和决策机关陷入权利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尽管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83条专门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更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上述规定过于原则,股东在诉讼中容易避重就轻,增加了审理难度。再加上实务经验不足,操作起来差异很大,公司法设置的诉讼方式也不适合僵局解决。本案是我院受理的首例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案件,审判人员紧紧立足现行法律,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适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和释明权,本着非解散措施优先的原则,尽可能地进行调解,促使股东之间化解矛盾,达成和解协议,并利用大招商契机主动协调引进青岛奥佳纺织公司与原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青岛奥佳纺织公司受让原告王某在渤海纺织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让“股东离散”而非“公司解散”,达到了拯救公司的目的,避免了一千多职工的下岗。
关键词:公司 僵局 解散 清算 执行人 一、案件审理的简要过程 2005年5月17日,渤海纺织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0万元,股东王某和杨某各出资430万元,各持股50%,王某任监事和财务经理,杨某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公司起初经营良好、效益颇佳,但经营一年后,双方在设备、原料的购买等事项上发生争议,后杨某以方便公司经营为由,免除了王某所担任的财务经理职务,王某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为由,拒绝交出财务帐章,现王某和杨某处于僵持之中,公司经营也陷入僵局。 2007年1月20日王某以杨某和渤海纺织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解散渤海纺织公司。 二、审理该案的主要做法 1、先期调查 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我院指派三名在公司案件审理方面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调查小组,对渤海纺织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调查小组首先查阅了该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等,并到工商部门调阅年检情况,对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经营销售情况做初步掌握。第二,与该公司的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听取他们对公司经营方略、资本运作、产品销售、管理模式、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看法。第三,对与该公司债权份额和债务份额较大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进行了走访,掌握该公司的到期债权和债务情况。 2、及时受理 我院对王某的诉讼经审查后及时受理。理由是,第一,公司僵局状态的持续,不仅直接危害公司本身和股东利益,而且影响公司外所有与公司的兴衰存亡存在利害关系者,若渤海纺织有限公司长期陷入僵局将产生公司债务的大量堆积,引发关联企业的连锁反应,甚至激发公司一千多名职工的群体性矛盾,从而对市场乃至社会稳定产生震荡。法院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机构,如果不受理,无异于杜绝了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法律途径,将矛盾推向社会,其结果将使矛盾更加激化并可能引发新的社会冲突。第二,公司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同自然人一样具有社会属性,现代司法没有理由拒绝对公司的设立、运行和解散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相反,公司僵局纠纷作为变更之诉完全应该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第三,尽管现行公司立法滞后,法院仍可以也应当在现行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精神下,填补法律漏洞,积极裁处公司僵局纠纷。 在进行前期调查时,杨某对王某的起诉行为就表示坚决反对,认为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才可以行使解散权。而目前的渤海纺织并不符合解散的条件,因此法院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为此,法院三次找到杨某,并从杨某的角度出发,分析渤海纺织目前面临的情况对其造成的损害,使其明白法院在立案时仅做形式审查,受理王某的起诉并不代表渤海纺织就要解散。最终,杨某表示理解法院的做法,并表示会积极应诉。 3、谨慎审理 任何一个民商事裁判的结果,都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利益的重新分配,在对纠纷进行裁判前,应当对当事人之间原有利益与做出相应裁判结果后重新分配的利益进行衡量,以做出恰当的裁判结果。该案中所涉及到利益众多,包括公司自身的利益、股东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商业伙伴的利益、公司职工的利益等,其中有些利益甚至与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关,比如其中的公司职工利益。我们必须对这些利益进行综合的考量,以作出恰当的裁判。通过前期调查,我院认为,该公司的产品市场销路很好,且拥有“渤海”商标,机器和设备在同类企业中也不算落后,生产前景乐观,公司尚有维系和存续的希望,尤其是其作为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牵涉太多的社会关系,担负着多方面的社会责任,不应轻易判决解散。 由于前期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对渤海纺织公司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在受理之初,我院就确立了三套案件审理的方案。方案一,采用合同之诉的方式,因为公司是依契约而设立,公司章程也是一种合同,公司处于僵局,事实上就是公司章程(合同)处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状态。通过合同之诉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强制股东履行公司章程,通过调解使公司继续经营。方案二,资本退出模式,虽然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确定是公司资本的三大原则,但如果股东各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经完全破裂,若机械地坚持公司资本三原则,只会将公司越拖越垮。采用资本退出的方式既不用解散公司也不用进行清算,可以使股东取得公平合理的价值退出公司,而且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续,可以说是一种“双赢”的方式。方案三,调解不成则解散与清算一并裁决。 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开展,我院将调查情况及拟采取的审理方式和可能出现的后果及时向当地党委进行了汇报,表明了一切从大局出发的审理原则和全力维护各方利益的信心和决心。党委对法院的汇报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肯定,表示将会对法院工作全力支持,希望法院能够大胆审理,尽可能使渤海纺织公司走出困境,并表示会在适当时机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与杨某和王某进行座谈,帮助化解危机。 在案件审理之初,我院在做好王某工作的前提下,召开了公司职工大会和公司债权人会议,向职工和债权人讲明企业现状和法院的审判原则,稳定其情绪。而后,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参与下,法院主持了三次杨某与王某的和解工作。但最终发现,两人分歧太大、矛盾太深,彼此之间完全失去了信任、信赖关系,公司的人合基础已经丧失,两人根本无法继续共同经营渤海纺织公司。 在此情况下,为保证公司事务正常经营,我院大胆提出了设立公司僵局状态临时执行人的方法。临时执行人由法院和政府主管部门指派设立,临时接管公司的相应经营事务。临时执行人在得到杨某和王某的确认后行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听取各方意见后,本着善意、诚信的原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公司的一般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争议各方除有理由说明执行人存有重大过错的原因外,必须服从执行人的决策。执行人的权限仅限于维持一般性正常经营,一旦僵局解决,执行人自动终止并且立即无条件交接退出,相应报酬由渤海纺织公司支付。 4、积极调解 从本质上说,公司僵局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纠纷,司法介入其中,实属迫不得已而为之,所以我们在审理该案时,本着调解要先置、自救要先行、强制解散要慎重的原则。在审理过程中,在我院审判人员的耐心说服下,王某表示起诉解散公司确实是无奈之举,在他和杨某出现分歧前,公司的经济效益一直很好,即使在目前的情况下,渤海纺织公司也仍然具备经营的能力和实力。他自己也很清楚地认识到,公司一旦解散进行清算,公司的厂房、设备就会大大贬值,自己的投资很有可能无法收回。而且自己为公司的创立、发展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要不是与杨某之间的矛盾太深,自己也不会要求解散公司。在了解到王某的这一态度后,我院趁热打铁,继续做王某的工作,希望他变更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采用方案二资本退出的模式,让王某退出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由杨某一人经营渤海纺织公司。王某表示退出公司可以,但要对利润进行分配。杨某的意见却是考虑到王某在公司经营方面的过错、对公司的影响、公司目前潜在的合理损失如担保抵押和职工伤病残等,只对王某的出资收益价值作价240万元。由于双方本来的矛盾就很深,再加上双方在作价数额上的悬殊,尽管主审法官曾采取“面对面”或“背对背”的方式,进行了二十几次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 5、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来化解公司僵局 虽然经历的调解工作都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但在法官积极努力下,王某与杨某还是达成初步意项:王某对外转让其股权。时逢青岛奥佳纺织公司预来东营投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青岛奥佳纺织公司对渤海纺织公司的机器设备和厂房等非常感兴趣;杨某也对能与大型纺织公司进行合作,为公司注入资金感到高兴。主审法官便积极协调王某将其在渤海纺织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青岛奥佳纺织公司,最终王某与青岛奥佳公司及杨某、渤海纺织公司达成协议,王某撤诉。至此,我院受理的第一起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纠纷案圆满划上了句号。 三、经验和体会 (一)法院判令解散公司应秉持依法审慎原则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多重民商事法律关系交织而成的市场主体,公司解散意味着其市场主体资格的消灭以及所涉全部法律关系的结束,而这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同时,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以及其后的清算程序不仅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公司资产通常以破产清算价格处置,往往会发生一定程度的贬值,故从上述角度而言,解散公司是不利益的行为。只有在公司僵局确实存在、原告符合法定条件且公司解散确实必要时,法院才应当强制公司解散。否则,不仅对公司和股东代价不菲,公司多年经营赢得的商誉也会毁于一旦,股东、董事们曾倾注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付之东流,而且公司解散必将对公司的职员、债权人、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了或大或小的不利影响。因此,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之诉时,应秉持谨慎态度,不轻易判令解散公司。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公司达到“困难严重”、“损失重大”和“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程度并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的情形下,持表决权股10%以上的股东才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故对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持谨慎态度也是立法本意。 (二)具体应重点把握两点注意事项 1、要注意适度从严把握股东申请解散公司之诉的立案审查标准。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应适度对此类案件加大证据材料的审查力度,积极做好前期调查和相应的释明工作,不仅应要求股东提供其系适格原告的相关证据材料,还应要求股东提供证明目标公司同时符合三项司法解散条件的基本证据材料,尽可能在立案关口防止股东滥用解散请求权的情形发生。 2、注重调解。在公司僵局使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出现危机时,应把调解设为必经程序,本着非解散措施优先的原则,尽可能地进行调解,促使股东、董事之间达成和解或者对公司进行必要的整顿,诸如责令公司修改章程、撤销或者变更公司决议等。对于公司规模较大、公司解散后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就有关问题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主动协调好各种矛盾,避免因公司解散而造成社会不稳定。允许股东之间,努力寻找化解矛盾的可能。 (三)取得党委支持、政府配合是该案取得成功的保证 对我院审理渤海纺织公司案件,河口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区委领导多次与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研究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院也主动与区委、区政府进行沟通,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对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进展情况,我院也及时分阶段有重点地向区委汇报,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在该案审理工作中,我院与相关行政部门紧密配合,精诚团结,保证了该案的审理得以成功。 (四)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创新思路是该案取得成功的关键。 我院党组及审委会对此案高度重视,将其列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并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院长亲自担任组长。审委会先后六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该案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协调全院各部门,全力支持本案的审理工作。合议庭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提出一系列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思路,其中我院大胆提出的设立公司僵局状态临时执行人的做法,受到了当事人各方的认可;审理案件的同时,积极引入外来资金,盘活本地企业的做法也得到了政府的一致好评。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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