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全国首例洗钱罪案在上海宣判 4被告人分别领刑
作者:黄庭钧   发布时间:2007-10-23 08:28:16

AD IN PAGE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2日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据央行上海总部发布的信息称,此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也是《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央行上海总部指出:“本案是商业银行主动发现的首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显示出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反洗钱监测网络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正在发挥实效。同时,本案也是商业银行、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良好沟通、密切协作的成功案例,体现了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在推进反洗钱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犯洗钱罪罪名成立。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儒民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祝素贞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大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龚媛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2006年7月20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2006年7月24日,上海虹口区警方立案侦查,先后抓获了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他们通过网上银行、ATM机及银行柜面取款、转账等方式清洗非法资金上百万元。



来源:新华社
编辑:陈秀军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试论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 ·论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略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完善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