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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兼修力促和谐
作者: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院长 卢和平    发布时间: 2007-10-23 08: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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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和谐社会则是一种目标,是一种境界,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才能达致这种境界。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而作为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则应通过各种努力,积极促进司法和谐,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贡献。近年来,泰和县人民法院通过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公平正义,在内部建设和外部建设两个方面为实现司法和谐而不断地进行探索。

    在内部建设方面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狠抓队伍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的保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之一。近年来,我们通过公务员招考,不断地引进人才,提高了司法队伍的实力,同时完善各种学习制度、培训制度,并开展各种学习活动,促进了队伍建设的快速发展。

    2、完善用人机制。队伍建设是前提,是保障,而用人则是关键。用人得当,则司法公正有保障,效率得以提高,办案质量有保证;用人不当,则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人心涣散。我们通过内部考核、岗位测评、民主测验等方式掌握每个人的长处与短处,然后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即根据各人的特点使其自愿选择能使其得以施展才能的岗位,同时也根据岗位的特点决定适合岗位的具体人选),力争做到人尽其才,才职相配。

    3、提高干警待遇。队伍建设引进人、培养人,用人机制吸引人,待遇提高则留住人。由于泰和县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案子多,办案压力大,但干警的待遇低,往往引进了人才却留不住人才。我们通过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办案经费开支的管理制度,以及积极争取政府的财政支持,有效地提高了干警的待遇。同时,全院上下大兴节约之风,杜绝浪费,除了必要的开支外,尽力提高干警的待遇。

    4、健全监督机制。引进人、使用人、留住人,同时也要监督人。近年来,我们不断完善各种监督制度,确保司法公正,防止腐败,不仅从理论上狠抓学习,使全体干警自觉地在内心深处树立清正廉洁的观念,而且从制度上予以保障,通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签订责任书、落实案件评查制度、落实队伍建设规定等,确保司法权正确行使,确保司法权为民所用。同时,在实践中,若发现有不良的苗头现象,发现一次,处理一次,真正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在外部建设方面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理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内部建设与制约是根本,同时外部建设也不能忽视。我们通过贯彻和落实各种有关规定,并结合泰和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各种具体办法,通过配备专门的接待人员,减少法官和律师不必要的接触,防止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

    2、拒绝办理各种关系案、招呼案。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也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办一起不公正的案件为祸尤烈,不仅破坏了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而且会滋生更大社会问题,极易引发社会的不和谐。通过完善办案流程制度,完善内部审查制度,完善追惩制度等,切实把依法办案落在了实处,切实保障当事人亲眼看见正义的实现。

    3、抓好执行工作。如果说通过审判工作输出实质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那么执行工作做的怎么样同样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若执行工作做的不好,往往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我们不仅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执行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执行环境,同时也加大了执行力度,讲究执行艺术,确保正义顺利地落在实处。

    和谐社会的构建任重而道远,不同的领域作出的贡献也不一样,就司法领域而言,只有积极地为实现司法和谐而努力,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迈出坚实的一步。司法和谐的实现途径有很多种,内外兼修根本目的仍是要通过不断地“修”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公平正义看见了,司法和谐实现了,那么达致社会和谐之境也就不远了。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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