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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还须有罚
作者:朱忠保 发布时间:2007-10-23 16: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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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近日宣布,将因见义勇为牺牲和伤残者的奖励慰问金额大幅提高,对见义勇为牺牲者的最高奖励,从原来的5万元提高至30万元。此举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家认为这是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有力保障,可以比较有效地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然而更加引人注目的一个规定是:“公、检、法、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在维护治安,执勤履行公务中舍生忘死,英勇斗争,不幸牺牲或负重伤的人员,也与一般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同等待遇”(《信息时报》10月17日)。
按照人们的常识和理解,见义勇为者应该是指一般群众,是指不负有维护社会治的法定义务、不具有执法权的人。现在,广州市把具有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法定义务的公、检、法、司如警察,也纳入见义勇为者范畴,并且进行高额奖励,与一般群众享受同等待遇,是非常不应该的。既然现在警察与一般群众享受同等待遇,那么对于负有法定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责任的警察,也进行重奖,而缺少处罚条例,是不公平的。因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是警察的法定责任,群众是没有这种责任的,对于灾难,群众是可以自己积极逃避的,并且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如规定在发生火灾时,群众不需要参与救火,而是积极有效的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别是生命的安全,因为生命是最重要的,群众是可以不见义勇为的,他们没有这样的责任,道德也不会谴责他们。但是对于警察,因为他们不仅负有这样的法定责任,面对灾难,他们不能逃避,不能只顾自己,而放弃自己的职责,否则将要严厉追究其失职的责任,对于警察如果见义而不勇为,见死而不积极营救,那就要严加处罚,甚至可以设立“见死不救罪”,对于保护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力的行为,也应该予以处罚,对于出警不及时,处置不果断,打击不力,甚至执法不严不公的行为,也应该予以严惩,只有有奖有罚,才能突显公平,才能为群众所折服。如果只奖而不罚,那是从某种方面削弱了警察的法定职责,是对警察打击和保护不力行为的一种放纵。 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制度才是完善的,否则有失公平,是起不到其积极作用的,甚至可能与其初衷背道而驰。一项制度出台前,应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而不能只是为了讨好某些人,而置民意而不顾,否则很有可能会更加孤立警察,使警察更加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到头来不断没有保护警察,反而是害了警察。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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