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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应成为新时期普法宣传的重点
作者:邓泽位 发布时间:2007-10-24 1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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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为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进行了大量的普法工作,社会大众的维权法律意识大大提高,然而,普法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内容单一、肤浅。
这并不是说普法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不广泛,而是指普法的内容仅仅局限在法律条文本身,很少涉及到以法律思维为内容的引导。事实上,国家宣传的法律法规是相当广泛的,政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制作宣传手册免费发放给公民,设立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宪法和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宣传注重法律条文本身,实际上只起到“公示”法律文本的作用,没有起到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基本法律思维的效果,更没有在整个社会中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这样,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被唤醒的同时,涉法涉诉信访也在增多。这也不是说普法普错了,而是说普法还不够全面,不够深入。 中国的社会公众还停留在朴素的公平正义思想阶段。“宪法至上”、“无罪推定”、“程序正义”、“举证责任”等一系列现代法治概念还没有在老百姓心中建立,普通公众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还缺乏足够的了解。事实上,法官的思维区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但在案件当事人的眼里,一般只有客观真实。他们往往向法官倾诉“实情不是这样的”,但又没有举证证实。在法官眼里,没有证据证实的事实无法成为裁判的基础,法官基于中立的地位只能根据已经证明的事实遵循一定的规则作出裁判。由于当事人的思维方式和过程与法官的裁判思维方式和过程不统一,导致其在理解法官的裁判理由时存在障碍,因而对裁判结果很难感到满意。基于自身的立场和利益考虑,当事人往往凭借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以上访等方式坚持对司法裁判的价值评判。对此,笔者认为如能对社会公众开展以法律思维为内容的普法工作,将会有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法官裁判过程的理解,从而减少非正常上访问题。 对国家而言,现代法治概念在社会公众的建立比对社会公众宣传纯粹的法律条文要有用的多。法律条文的表述是经过立法者精心设计的,就连受过专业教育的人士都不容易吃透术语化和抽象化的法律概念所包含的意思,那么,对于没有专业知识作基础的普通公众,政府仅仅希望通过法律条文的宣传来提高他们的热情和法律素养的想法显然是值得质疑的。依法治国不是政府唱“独角戏”,只有全社会形成理性的法律思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发挥,全社会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依法治国才能从理论走向实践,从而不断获得完善。法律思维虽然只为法律业内人士所精通,但却不是他们的“专利”,社会公众有权也应当了解法官等职业人士的思维过程,来评判司法是否公正。而且社会公众对法律信仰的加强,亦能促进法律职业的兴旺发达,有利于培养我国的法律精英阶层,从而推动法治社会向更深层次发展。反观近年来的普法工作,仍然局限在对法律条文的宣传上,内容单一且僵化,已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法治社会的需要,因而有必要对新时期普法内容的重心进行转变。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剖析个案的裁判过程为手段,加强对法律思维的引导,促进法治文化的形成,应成为新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总的来说,中国社会已初步具备了法治文化的生存土壤,但在思想上的觉醒还不够,“宪法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程序公正”等意识还不强,故以政府为主导的全社会应大力关注司法实践的个案裁判,通过对社会热点案件、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深入宣传报道,组织公众参与讨论和深入剖析裁判的推理过程,宣传法律精神,培育公众的法律思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才能沉淀法治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向前发展。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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