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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化雨育和谐
——山东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纪实
作者:张志华 发布时间:2007-10-25 09: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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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山东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时代要求,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察民情、排民忧、解民难、维民权,使传统文化的精髓在审判领域进一步发扬光大,谱写了一曲新时代司法为民的辉煌乐章,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也得到了中央有关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公正:让当事人胜败皆服 公正是司法审判的灵魂和生命线。山东各级法院坚持审判独立、中立、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禁同事之间说情,自觉抵制打招呼、托关系、递条子等各种干扰,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用事实和法律说话,倡有实之据,遏无绳之判,使权益受到侵害者受到必要的保护,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让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心服口服。 海尔集团董事长张瑞敏常说:“作为一个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知名企业,我们期待的就是法院的公正司法,而不是无原则的地方保护。海尔在本省的诉讼有赢也有输,但我们感到赢能赢得明白,输知道输在什么地方,能公正快速地解决纠纷,就很满意。”张瑞敏的这番肺腑之言,道出了海尔对山东司法环境的信赖。 公平与正义,要以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实现。1998年以来,山东高院在深入总结寿光法院大立案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法院普遍推行了“大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机制改革,归口管理、审限监督、排期开庭等,构成了司法为民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走进一个厅,手续全办清。”2000年初,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新泰市召开现场会,推广了该院建立立案、执行、信访大厅,实行柜台式作业和“一条龙”服务的经验。很快,这一彰显司法为民精神的改革措施,就在齐鲁大地落地生根。目前,全省法院普遍建立起立案大厅,实现了当日立案,及时转办,从源头上杜绝了“帐外案”、“抽屉案”的发生。 山东法院还建立了法庭审判活动数字化记录系统,用录音、录像设备实时记录法庭审判活动,使法官更加注重规范庭审言行,促进了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实行“阳光审判”和“阳光执行”,通过电子公告屏、公告栏、法院网络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案件开庭信息、裁判文书;创设了执行情况阶段告知制度,变过去的当事人催问执行情况为执行员主动向当事人通报并进行沟通。在做好审判、执行公正的同时,山东法院还注重信访处理的公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举轻若重,院长亲自接访,悉心解疑释惑,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办好事,以此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率。 便民:使“告状”不再难 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就像病人到医院看医生,希望能得到必要的尊重和周到的关怀。在山东法院,我们可以从点滴中看出他们这种亲民、爱民的司法理念:诉讼明白纸、导诉台、电子触摸屏、便民桌椅、笔墨纸张、老花镜、警民联系壶,为群众提供了无微不至的便利;热情的诉讼指导,真诚的风险提示,悉心的法律解答,耐心的说服教育,无不向当事人和社会传递着司法的文明,让当事人从迈进法院大门的那一刻开始,便切实感受到法院周到、细致、公正、高效。 实行“大立案”以后,偏远地区的群众为了几十元钱的纠纷,跑到县城立案打官司,既不经济,也不方便。为此,山东法院系统推行了车载法庭、假日法庭、设立巡回审判点以及实行网上立案等一系列便民举措,使老百姓在家门口就能解决纠纷。 在潍坊,全市51个基层法庭配备了100多辆流动巡回审判车,并配有审判桌椅和办公设施,开车到相对偏远的乡村就地开庭审理案件,群众亲切地称它为“车载法庭”。车子来往于农村的田间地头,穿行在社区的大街小巷,开到哪里就在哪里就地审案。它带来的是公正与和谐,而送走的则是纠纷和矛盾。 针对农村群众路远、诉累重而不愿上法院及时化解纠纷的难题,德州乐陵法院在全市建立了以l3个站、20个点为运行载体的“便民诉讼网络”。最远的村庄距诉讼站点不超过6公里,办公日期均固定在集贸日,并将法庭值班电话以便民诉讼联系卡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随时接受群众的求助。这项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各站、点所立的民商事案件占乐陵市法院此类收案的70%,审限平均缩短了9天,80%的案件调解结案。如今,山东高院已向全省法院推广了这一经验,案件审判由此驶上了便民、经济的“快车道”。 高效:杜绝迟来的公正 为使群众减少诉讼之累,尽快获得公正的裁判,近年来,山东法院在不断完善 “复合式”立案机制的同时,全面实施了审判提速工程。2002年5月,寿光和诸城法院在全省率先实施了诉讼“双简”改革,即对刑事案件实行了普通程序简化审、对民商事案件实行了简易案件即收即审即结,并不断总结完善,尽可能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为提高执行效率,建立起执行信息系统,及时获取和掌握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等情况,实行了排期执行、谈话执行、集中执行。近年来,全省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仅有46天,平均执行结案时间仅为39天,有近30%的案件在10天左右圆满解决,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 这个速度来之不易。为了这个速度,山东法院做到了三个坚持:坚持向法官素质要效率。东营中院、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于2002年初在全国较早启动了法官职业化建设工作,并被最高法院确定为法官职业化试点单位。坚持向管理要效率。全省法院通过推行审判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建立审判质量效率监控体系及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实现了审判效率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坚持向科技要效率。全省法院累计投资3亿多元,成功实现了三级法院联网。 调解:力促案结事了 诉讼的过程就是解决纠纷的过程。调解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办法,被西方学者誉为“东方经验”。近年来,山东法院不断加强调解工作,确立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工作原则,构建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方式相统一的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 2001年以来,山东各级法院在民事案件收案数不断上升的情况下,调解结案率逐年上升,2007年前三季度达到68.7%,有一大批中院、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结案率达到70%、80%、90%,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了息诉止争。与此同时,上诉率、申诉率和上访缠诉率则呈下降趋势,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成就缘于山东法院多年来的不断探索和创新。他们积极创建民事诉讼调解运行新机制,既借鉴其他国家替代性解决纠纷办法的经验,又进行切合实际的本土化改造,潍坊中院建立了调审分离和简单民事案件即审即调的工作模式,青岛中院设置法官助理专门主持庭前的诉讼调解工作,都取得良好效果;他们建章立制,严格管理,予以规范,确保调解改革工作健康发展;他们探索调解规律,创新调解艺术,提高调解质量和水平。 利民:让群众感受司法的温暖 审判实践中,相当数量的当事人生活上遭遇极大困难,成为特殊的“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关心和救助。山东各级法院深度体察民情,深情关注民生,通过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山东高院规定: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提出申请,都必须将有关司法救助规定进行告知,并通过法院网络供当事人查询了解;对当事人提出救助申请的,各级法院要快速审查决定。2001年到2006年的5年间,全省法院共为71443起案件的当事人实行了司法救助,准予当事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2.5亿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 为进一步彰显扶危济困的人文司法精神,青岛、淄博法院与当地政法委联合制定下发文件,在全国较早地建立了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2004年以来,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已为21案35人发放救济金27万元,有效缓解了受害人燃眉之急,使他们深切感受到了党委、政府和法院的关怀与温暖。在潍坊、枣庄等地,中院分别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设立了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对双方当事人均属特困群体、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经一定程序后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民政部门给予的救助金、社会各界的捐助资金、财政部门给予的适当补助。救助基金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定期检查。枣庄中院今年以来已拨付执行救济专项款12万元,救助了65名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消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维护了社会和谐。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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