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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安全法第76条修改:车撞行人无责拟最高赔10%
作者: 邹声文 田雨    发布时间: 2007-10-25 08: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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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4日开始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的有关内容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存在问题:第76条规定不够具体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法律第76条体现的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立法思想,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但是,社会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也有反映,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要求对相关规定做进一步明确。”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

  “这一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白景富说,“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不少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标准的不统一。”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规定,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有关专家表示,“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就是明确怎么减轻机动车的责任,明确其承担责任的比例。”

  立法依据:第76条源于民法通则  为什么根据现行法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要多承担责任?有关专家表示,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通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到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行人而言,是高速运输工具,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要承担多一些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以责论处,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这位专家同时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有人认为,“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实际上情况不是这样的。

  “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款就可以看出来,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法律已经规定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专家说。

  主要修改:明确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比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有关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保监会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听取了北京、上海两地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形成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修正案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修正案草案具体规定了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四种情形及具体责任比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这样,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也统一了全国各地机动车的责任比例标准。”白景富表示。

  据了解,修正案草案确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标准,原系国务院1991年颁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曾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标准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上普遍接受和认可了,“除此之外还没有一个其他的比例标准比它更有说服力,所以这次修改就采用了10%的比例”。

  此外,对于法律修正案草案是否确定80%、60%、40%和10%这些具体的比例,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把具体比例写入法律;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应进行原则规定,不应出现比例数字。”有关专家表示,“修正案草案明确具体比例,有利于法律的具体操作。如果作原则规定,可能还要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



来源: 新华社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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