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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村民颁证采伐他人院内树木 林业局违法许可被撤销
作者: 郭红宾    发布时间: 2007-10-26 15: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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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学校院内的林木遭他人砍伐,学校予以制止,对方却拿出林业部门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学校为此将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汝南县林业局告到法院。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汝南县林业局为第三人刘某发放的林木采伐证。

    汝南县金铺镇小邱小学后院有五棵直径约80厘米的大杨树,学校一直在计划着采伐后用于更换破旧的学生课桌。今年元月,校内突然来了一些携带伐树工具的村民,要砍伐校院内的五棵杨树。校长得到消息后,立即带着几位教师前去制止,让教师们感到非常意外的是,前来伐树的刘某拿出汝南县林业局准许其伐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这下,校长和教师们犯愁了,自己院内的林木,林业部门未经学校准许怎么准许他人采伐。学校立即到被告汝南县林业局了解情况,原来早在十几天前,刘某就已向被告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学校认为,汝南县林业局在刘某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未进行调查,将属于学校所有的林木,准许他人采伐,汝南县林业局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应当依法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汝南县林业局是法律规定享有林业管理的行政机关,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其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第三人刘某申请采伐林木时未向被告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被告在审核林木权属时未要求第三人提交上述证明林木权属的证据材料,且对第三人申请采伐生长于原告单位围墙内的林木,未听取原告方对林木所有权的意见。为此,被告为第三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认定采伐林木权属的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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