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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一个新时代的开启
作者:
杨永启
发布时间:
2007-10-29 09: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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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识的觉醒
1978年2月24日,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在此前的预备会上,梁漱溟说:“现在我们又有机会讨论宪法,参与制定宪法了,这是一桩可喜的事情。……我的经验是,宪法在中国,常常是一纸空文,治理国家主要靠人治,而不是法治。……但我想认真而严肃地指出的是,中国的历史发展到今天,人治的办法恐怕已经走到了头。中国由人治渐入法治,现在是个转折点,今后要逐渐依靠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以法治国。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中国前途的所在,是任何人所阻挡不了的。” 这次会议,是“文化大革命”之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政协会议。这个发言,是85岁高龄的梁漱溟“禁声”25年之后的第一次“放言”。 梁漱溟,人称“当代中国最后一位大儒”,也曾醉心于西方的宪政制度。1953年,仅仅因为企图在政协会上取得陈述和申辩的权利,60岁的他招致了毛泽东的当众痛责,被轰下讲台,从此冷宫25年。 渴望享有完整的民主权利,期盼中国由人治而法治,此话出自梁漱溟之口,当是由衷而发。可惜,如此在当时振聋发聩的说法,竟未能引起反响。这让已有杯弓蛇影记忆的梁漱溟有些忐忑。他在当晚的日记中写道:“发言反响不佳,自叹独立思考,表里如一之难。” 历史的年轮毕竟走过了25年,这一次,85岁的梁漱溟没有重蹈他60岁时因言获罪的悲剧。在这种淡静的反应后面,是否预示着将要来临的巨变? 果然,10个月后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时任政协主席的邓小平提出要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制度是决定性因素,“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从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这次讲话是中共高层领导人第一次强调法律制度建设。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结束后的第三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邓小平进一步强调:“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于是,伴随着中国共产党法制意识的萌芽与茁壮,一次大规模的立法高潮迅即掀起。翌年6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一口气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7个法律。此后,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也很快通过。 中国从此进入了法制建设的快车道。 法治理念的确立 今天,我们说到法治或者依法治国,一致认为那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在20年前,远非如此。 仍是1978年,解放思想的潮流在中华大地席卷正酣,讨论“法治”的尝试随之悄然萌动。当年10月,在一个法学界关于解放思想的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守一提出了“人治与法治”的问题。据知,这是文革之后学术界首次触及这一当时视为禁区的话题。 其后,全国开始了一场关于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大讨论。这个在今天看来显而易见的问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确实困扰着学术界。这种矛盾甚至也体现在首次提及这一话题的陈守一身上。 讨论中,两种观点渐现分野。大多数人主张摒弃人治,倡行法治,少数人则坚持人治与法治结合,二者互补。陈守一就持后一种观点。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所谓“法”的范畴,仅被窄化为“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则不在其内。据光明日报前副总编王强华回忆:1982年宪法颁行之后,《光明日报》刊发了一则相关座谈会的动态新闻,引述了与会专家“以法治国”的说法,竟然受到“有关方面高级别的负责人”责难。理由是:这一提法有问题。把“法”的作用上升到“治国”的高度,那么“政治”将被放到什么位子上,而“党的领导”又怎样得到体现? 几乎与学术界的讨论同时,中共高层的“法治”观念也在滋长。 1979年9月1日,彭真在中共中央党校作《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几个问题》的讲话时说:“现在要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你是领导,不懂法怎么行。” 1979年9月9日,官方文件中也出现了“法治”一词。中共中央在《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指出,法律“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治国方略提了出来。此后,理论界展开讨论,普遍认为,应该用“法治国家”代替“法制国家”。专家指出,由“法制”到“法治”,虽然一字之别,却包含着不同的实质意义。“法制”只是法治的形式要件,而法律至上,依法管理,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即法的统治。 1997年9月,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法治化生存时代的来临 今年9月28日,北京电视台演播厅,北京市住房基本保障试点配租配售摇号仪式在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举行。经过6轮摇号,宣武区陶然亭街道首批221户参加摇号的家庭中的209户获得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房源。 在北京,经济适用房的房源分配一直为人诟病。暗箱操作模式导致荒谬效果:入住者中不乏出入奔驰宝马者,而真正的无房户却要苦等房源。难怪摇号仪式上有人喜极而泣,因为这种公开、公平的分配方式让抽中者舒心,让落选者服气。 这是行政工作法治化运行的结果。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此启动“建设法治政府”的征程。这一年也因此被学者认为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新起点,“中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向社会主义宪政阶段,这是法治的高级阶段”。 3年多来,法治政府的打造从3个方面展开: 健全程序,完善制度。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截至今年6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法律议案29部、制定或修订行政法规122件。 规范执法,公开行政。各地已建起2100多个综合性政府服务中心。执法责任制量化考核办法,给行政执法戴上“紧箍咒”。仅2006年,全国就追究执法责任9万多人次。 转变职能,限制权力。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行政管理方式实现极大转变。在中央一级,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800余项,省级政府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2万多项,分别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一半以上。 随着法治环境的日益优化,公民的法治化生存时代也在趋近。北京陶然亭街道的221户居民享受法治化行政运作的好处时,更多的公民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领域,感受着公权力的贴心服务,享受着私权利的自主张扬。 与此同时,专家中也有人开始力倡,公民不仅要享受法律,而且要像消费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产品一样,做“法律的消费者”。因为“享受法律、消费法律”应当是现代公民崇尚的法治新理念,也是现代文明社会“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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