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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交通肇事后不报案擅自变动现场被判负全责
作者: 李普金 吴新华    发布时间: 2007-11-01 10: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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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主应在第一时间内报案,并保护好事故现场。报案不及时,且有意变动现场,企图逃避责任的要依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原告盛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96.77元。

    2007年6月12日18时许,被告张某驾驶鲁LGP871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区后村镇马家岭村路段十字路口时,与推着自行车由北向东拐到十字路口中间路段的原告盛某相撞,致原告盛某胳膊、头部受伤。后经日照市中医医院诊断查明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多处软组织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不仅没报案,而且将肇事摩托车进行了移动,致使现场发生变动,交通岚山大队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遂通知事故受害人到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在驾驶车辆经过十字路口时未确保安全、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撞伤原告;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报案并对现场进行了变动,故依法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盛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形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张某应予全额赔偿。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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