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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司法和谐 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谭日照   发布时间:2007-11-02 08: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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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司法和谐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巨大的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发挥审判职能的作用,实现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真正做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就必须着力自身的和谐建设,着力用司法和谐推进社会进步和谐。

    创建和谐法院,为促进社会和谐打下坚实的基础。应从三个方面着力抓:一抓创建法院机关的和谐,通过抓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正气,创造和谐气氛,营造和谐环境,打造一个办案讲文明,办案讲公正,讲和谐的人民法院,成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阵营。二抓法院法官队伍素质建设,加强法官的法治理念教育,树立法官的司法信念,公正信念,加强和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思想过得硬、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的法官队伍。在办案中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公正司法。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人民群众的和谐。三全面打造建立一支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队伍。除业务庭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外,在立案、信访、申诉、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标准都要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使法院全方位与当事人、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形成服务和谐社会的整体格局。

    着力用司法和谐救济审判,促进社会和谐。在刑事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兑现从轻减轻政策,适用缓刑、管制的一律兑现,减少和防御犯罪,化不利因素为积极因素。对青少年犯罪,要以教育为着力点,建设“维权工程”、“预防工程”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司法保障。加大刑事附带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力度,缓解社会冲突。在民商事审判中,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加大调解力度,以调解为主,逐步建立全程调解机制,同时还要发挥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形成联动调解机制。在案件的执行中,建立领导负责制,要着力抓执行和解工作,提高执行和解工作力度,提高执行和解率,在执行和解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创新执行方式,争取多方面配合,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使判决得到落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再审申诉方面,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认真审查,做到“有错必纠”“有错必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同时注重对老、弱、病、残无费诉讼的,该给予缓交的给予缓交,给予免交的免交,利于当事人的诉讼,以达到处理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在审判工作中,同时还要加大办案的透明度,公开办案、公开审判,提高办案效力,及时化解和处理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抓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促社会和谐。司法公正不单是人民法院的追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追求。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司法公正了,才能使当事人服判,自觉履行,矛盾也得到化解,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社会和谐。在审判中抓好公正司法,从程序上、实体上都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争辩权,特别是在实体处理上,一定抓住案件的证据事实,依照法律,不偏不袒地作出公正判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伸张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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