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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水泥厂会计"保护"公司利益销毁账目获刑
作者:余志刚 发布时间:2007-11-06 10: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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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为私设小金库,河池大金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邱德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财务部长唐金明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06年1月2日,广西河池大金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邱德强到北京招商引资,财务部长唐金明(女)从公司的帐外帐(小金库)资金中提取50万元转存到邱的个人帐户,作为邱到北京招商引资资金。后因其他原因招商引资未果,该笔资金未使用。期间,因司法部门正在清查大金城水泥公司帐户,邱德强以保护该笔资金免遭司法部门冻结为由,未将该笔公款50万元交回公司,而于2007年2月4日分别转款103333元、144660元给其大妹、二妹;尔后又分别于2月9日、3月9日分别转款10万元和20万元给自己债权人韦某某,用以偿还被告人邱德强所欠以上三人的个人债务。 2006年2月间,司法部门对大金城公司的财务帐进行清查,为逃避检查,“保护”公司利益,被告人唐金明在未依法办理销毁手续的情况下,将该公司派驻雅钢水泥车间出纳员韦某移送的由其保管的2003年5月至2006年2月间雅钢水泥车间销售水泥的调拨单(会计联)、水泥原材料的数量、购进原材料而没有进帐的磅单、购买原材料的领款单等全部销毁。经审核认定,被告人唐金明销毁的调拨单属自制原始会计凭证,应依法保存十五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德强持公款50万元到北京招商引资未果回来时,虽值有关司法机关清查该公司财务帐,但邱德强不能以此为由将公款50万元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大金城水泥公司帐上反映公司向被告人邱德强个人借款,未反映公司向韦某某等人借款。证人韦某某等的证言亦证实其借款给被告人邱德强,而不是借给大金城水泥公司。被告人邱德强将其保管的公款5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不属于代公司偿还借款。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扣押被告人邱德强在公司的债权中将50万元作为邱德强挪用资金罪的退赃款,是公安机关通过债务抵销方式来弥补公司的损失,不是邱德强与公司之间债的抵销,实现三角债的清偿责任过程,更不是所谓的保护资金的安全行为。被告人邱德强以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邱德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邱德强应当对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产品物资调拨单属自制的原始会计凭证,依法应保存十五年,且被告人唐金明销毁的调拨单是在公司财务帐被有关部门清查期间,故被告人唐金明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唐金明销毁的是属白条性质的调拨单,没有长期保存的必要;雅钢水泥车间产品销售可从他处核算销售额;销毁的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检查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相吻合,不予采信。被告人唐金明身为财务人员,明知原始会计凭证应保存的时间及销毁程序,为了逃避检查,而故意销毁依法保存的原始会计凭证,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综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邱德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德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之规定对被告人唐金明作出判决:被告人唐金明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编辑:陈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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