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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高法院严格把关 青海高院尽力调解
一因家庭矛盾激化杀人的被告人被改判死缓
作者:陈永辉   发布时间:2007-11-09 09: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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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认为,该案因家庭成员纠纷引发,被告人又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争取最佳裁判效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考虑,有进一步做好工作的余地。故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因家庭矛盾激化,持刀杀人的被告人范凌祥一、二审均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认为,该案因家庭成员纠纷引发,被告人又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争取最佳裁判效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考虑,有进一步做好工作的余地。故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耐心、细致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经调解,亦达成赔偿协议。近日依法改判被告人范凌祥死缓。

   被告人范凌祥与被害人范凌云系同父异母兄弟。2006年4月29日,范凌云与妻子因家庭琐事与同父异母的妹妹范凌兰发生争执、厮打。范凌祥闻讯后,携带一把单刃尖刀赶回家中,见姐姐范凌兰被打,母亲嘴角有血,即又携带一根铁棒翻墙进入范凌云家院内,持铁棒击打范凌云头部、面部,并朝范凌云及其妻子连捅数刀,致使二人因大失血死亡。范凌祥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让110呼叫120救护车到现场。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范凌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范凌祥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范凌祥将其兄嫂二人杀死,犯罪后果严重,但鉴于本案系兄弟之间因家庭矛盾引发,范凌祥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又有请110呼叫120抢救被害人的行为,遂于2007年7月11日裁定不核准范凌祥死刑,发回青海高院重审。

   范凌祥一案发回后,青海高院非常重视,想方设法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和被害人亲属的服判息诉工作。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到被害人家属家中,向他们宣讲国家关于死刑的刑事政策,尽力争取被害人亲属的态度有所转变。了解到被害人家境困难的情况后,承办法官又积极给被告人一方做工作,向他们阐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作为予以考虑的量刑情节,促使双方当事人对抗的情绪逐渐缓和。

   经过审判人员前后六次耐心调解和细致的思想工作,当事人亲属间的仇恨和对立终于得到了缓解,被害人亲属对未核准范凌祥死刑表示理解。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也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青海高院依法改判范凌祥死缓。宣判后,各方服判息诉,社会反响良好。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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