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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怠于办理转登记手续股票被锁 告证券营业部索赔败诉
作者:吴艳燕   发布时间:2007-11-14 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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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因在办理所持股票的转登记手续时和证券营业部员工发生口角,股民竹先生一赌气将办手续之事晾到一边,结果导致股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继而引发与营业部的索赔纠纷。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竹先生要求证券营业部赔偿当日交易损失人民币1800元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竹先生接到证券营业部电话通知前去办理所持宜科科技股票的转登记手续(从上海证券账户转登记至深圳证券账户)。不料,当竹先生几天后携证件来到营业部,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证件中缺少深圳证券账户卡,转登记手续无法办理。双方为此在营业部内发生激烈争执,转登记之事不了了之。

    2007年3月5日,竹先生在对所持有的“宜科科技”进行交易时发现股票被锁,于是向营业部反映情况。营业部答复是转登记手续未办理所致,并于当天在竹先生仍不能出示深圳证券账户卡和拒绝补卡的情况下,出资为竹先生补办深圳证券账户卡,为该股票办理转登记手续。

    然而,双方的纷争并未就此了结,由于“宜科科技”在3月5日涨停,而客户帐号在办理转登记手续当日无法进行交易,眼看错失盈利机会的竹先生将证券营业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当日股票交易损失18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以竹先生在明知所持股票需办理转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怠于办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为由,驳回了竹先生的诉讼请求。

    竹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当初是营业部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才导致转登记手续无法办理。

    证券营业部则辩称,“宜科科技”的股价现已远远超过当时价格,所以竹先生并没有损失。

    市二中院认为,竹先生称营业部工作人员因双方曾发生冲突而不为其办理转登记手续,该主张缺乏证据且不符合常理。即使确有此事,竹先生也可在去年8月之后及时向营业部管理人员反映或转至其他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此外,竹先生在本案中主张的股票交易差价损失并非直接损失,而是一种可得利益。诉讼中,竹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当日有逢低买入的意图,在是否买入、买入价格、买入数量等问题上均存在不确定性,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营业部所无法预见的,且“宜科科技”股价现已远高于今年3月5日当天的最高价,因此竹先生要求获得当日股票差价损失的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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