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视点

当心“社会中层”边缘化
作者:郭立场   发布时间:2007-11-14 15:55:51

AD IN PAGE
    经济发展了,收入增加了,但把自己归为“中层”的广州人却越来越少了。昨日,首届全国和谐家庭高层论坛在广州开幕。记者获悉,和1997年相同内容的一项入户调查结果相比,现在的广州人在阶层归属上认同“中层”的比例明显减少,而认同“中下层”、“下层”的比例却有增多。对这样的调查结果,专家认为贫富差距明显影响了广州人对自我阶层归属的判断。(11月13日《新快报》)

  中等收入群体,在国际上叫“社会中间人群”或社会中间阶层,它不是某个阶层的代称,而是几个相近或相似特征特别是收入处于中等或接近中等以上水平的阶层的名称。但严格地讲,中等收入群体不单纯是经济学概念,应当从收入水平、生活质量、个人文化素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参与程度等方面来界定,而且有地域之别。值得注意的是,广州人在阶层归属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向下流动倾向,是什么原因决定着个人的阶层归属呢?调查显示,不同阶层的认同者几乎都将“权利”和“收入”视为决定因素。部分本应居于中上层者,已有一部分人因受到现阶段结构调整的不稳定性和不规范操作的影响,开始下滑到中中层;更有一部分原本应保有中下层生活状态的职业群体,其生存状态急剧下降到社会底层。经济发展了,收入增加了,但把自己归为“中层”的广州人却越来越少了,认同下层者反而增加了,说明我国社会存在着一定的“失范”,贫富差距影响了社会和谐,现阶段中等收入群体的内部出现了不合理的层级分化。

  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涂尔干认为:一个规范只有当人们认为公正而且甘受约束时才有真正的效力,如果它只是靠习惯势力和压制来维持,那么,平静与和谐只是假象,紊乱和不满就会暗中滋长。涂尔干把社会失范的原因归结为三个方面,即社会解组的危险、反常分工对社会团结的破坏作用和有机团结受到威胁。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重建集体意识和社会规范,以消除社会失范状态,这就是必须全面加强社会道德规范的调节功能。在涂尔干看来,既然现代社会失范主要是由于个人私欲的增长和道德调节缺位,现代社会的危机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危机,那么重建社会秩序的主要措施就应该是重建社会道德规范,发挥道德规范的调节作用。而重建社会秩序,应该建立一种与社会分工结构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道德体系,即建立全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价值的最高层次的道德,建立家庭、职业群体的道德规范的中层道德以及建立个体自我约束的微观道德。具体来说,重建道德秩序,应该从个体、群体、社会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来进行。涂尔干的社会失范与重建思想对今天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启示和意义。

  按正态分布规律,中等收入这一群体的人数在总人口中应当占多数。因为,把收入群体按高、中、低三个等次来划分,高、低收入群体总是少数,而中等收入群体占多数,所谓“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是一种理想的收入分配格局。“社会中层”自我认同下降,出现边缘化趋势,不利于社会的均衡发展及和谐发展。显而易见,调整社会资源的配置机制,使我国现有的阶层结构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型”转变,大力培育“社会中层”,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举措。

  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扩大,是个自然演化的过程,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可能形成稳定的中等收入群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力发展经济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根本之策。需要指出的是,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扩大也与制度安排和社会政策密切相关。调整高收入群体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过滤”过高收入群体,另一方面,要加强再分配对过高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调节力度,调节过高收入。中共十七大将政策重心放在消除初次分配层面的“分配不公”上,首次强调初次分配中体现公平遏制贫富差距,求得“差距过大”状况的缓解,无疑是关注民生的积极体现,有利于更多的群众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进而有利于“社会中层”认同感的提升,增强自我阶层归属的判断,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漆浩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放眼和谐满目春 ·和谐离不开法治
·和谐司法思辨 ·和谐,体现于细节
·“社会中层”下降背后的民生焦虑……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全局
·泸州纳溪法院开展“回访促和谐”活动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是司法改革的新方向
·当心社会这个大肌体产生“耐药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解读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提高调解能力 促进社会和谐 ·工商联副主席:新社会阶层崛起是社会发达的标志
·以良好的作风促进和保障和谐司法 ·践行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促和谐
·服务穷人,天不会塌下来 ·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和谐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