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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还是投资?《黑蝴蝶白蝴蝶》引244万经济纠纷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7-11-15 13: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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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大仟盛世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仟公司)为追讨借款244万元,将上海金色通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通道公司)及该公司两名股东谭某、孙某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由金色通道公司返还大仟公司钱款244万元。

    2006年9月下旬,上述两家公司签署《合同书》约定,拍摄电视剧本由大仟公司提供,剧本使用费为34万元,女主角也由大仟公司指定演员担任,费用为20万元。双方还对剧本版权使用、盗版维权、参奖奖金和荣誉等做了约定。另金色通道公司向大仟公司借资244万元,该借款包含剧本使用费和女主角演员费用,在第一笔借据起向后延续10个月内必须还清,否则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偿还。

    签署合同后,金色通道公司分两次出具借据,“今借大仟公司拍摄电视连续剧《黑蝴蝶白蝴蝶》人民币壹佰玖拾捌万元”。“今收到大仟公司现金肆拾壹万元正,设备费和组稿策划差旅费计伍万元。合计借款肆拾陆万元正。还款日期以借据和合同规定为准。”借款期满后,金色通道公司未能偿还欠款244万元,引起该诉讼。大仟公司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还称,因金色通道公司注册资金与实有资产不符,要求该公司股东谭某、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金色通道公司辩称涉案244万元钱款不是借款,而是大仟公司投资拍摄电视剧的资金,而且还实际收到141万元。谭某、孙某则答辩,公司并无投资不实的事实。

    法院认为,《合同书》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电视连续剧《黑蝴蝶白蝴蝶》的版权使用、盗版维权,参奖奖金和荣誉做了约定,这部分为版权使用合同。《合同书》还约定金色通道公司向大仟公司借资244万元,该借款包含剧本使用费和女主角演员费用。《合同书》包括两部分性质不同的合同,即版权使用合同和借款合同。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贷款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本案签订《合同书》双方均为企业法人,逾期利息部分的约定为无效。双方在《合同书》约定借款数额,有金色通道公司出具的借据为证,遂法院判决有金色通道公司全额偿还,而谭某、孙某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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