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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检察机关加大侦查监督力度 剑指有案不立等
作者: 马竞 曹天健    发布时间: 2007-11-16 15: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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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侦查机关因种种原因造成的执法不严问题不但损害了侦查机关的自身形象,更直接导致应该受到追究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群众反响强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老百姓的议论绝非空穴来风

  “该立案不立案”、“该逮捕判刑的交上钱就能把事情摆平”……有人这样议论一些基层公安部门在办案中的所作所为。

  有资料表明,老百姓的议论绝非空穴来风。

  9月19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其江向会议报告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时说: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工作中,着力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依法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6410件,促使侦查机关主动立案4523件,对侦查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法通知立案1668件。

  一位检察官坦言,造成侦查机关对一些刑事案件“该立案不立案”的原因很多,既有案件当事人无法找到、案发现场遭破坏不能取得相应证据等客观原因,也有办案人员为追求“破案率”而“不破不立、破了才立”等主观原因,而更深层次的还有因“人情”等因素“降格”处理等问题。

  2005年1月至2月,保定市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某及该公司人员刘某先后遭绑架,宋某、刘某交出巨额赎金被放回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参与绑架的犯罪嫌疑人张二虎、芦长贺、郭金占、王青明等人抓获并刑事拘留。但随后却以经济纠纷和情节轻微为由,报当地劳教管理委员会批准,将张二虎等人分别给予劳动教养三年至两年零六个月处理。被害人宋某、刘某不服,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保定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该案属一起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却降格处理的典型案例,立即会同保定市南市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05年7月,对张二虎等人撤销劳动教养并转批捕。2006年3月,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芦长贺、张二虎、郭金占、王青明等人14年至10年有期徒刑。

  张家口市怀来县公安局在办理高勋“交通事故”一案中,最初以一般交通事故为由不予立案,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办案人员又长期立而不侦、侦而不破,导致无法提起公诉。为此,张家口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及时成立专案组,全程引导侦查取证,查清了犯罪嫌疑人高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依法对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追捕追诉,最终被告人高勋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被分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起典型的该立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破案件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最终水落石出。

  个别人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据记者了解,造成极少数刑事案件该立不立还有个别党政部门甚至司法机关人员充当违法犯罪“保护伞”的原因。据介绍,在深挖沧州市具有黑社会性质、涉案金额达七千余万元的以韩洪润兄弟四人为首、涉案人员上百人的涉油团伙犯罪案中,办案人员发现,极少数党政干部与盗窃、破坏、非法经营原油的犯罪分子沆瀣一气,甚至参与其中,严重破坏了石油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沧州市检察院、沧县检察院对该团伙涉及的销赃案件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共监督立案销赃、收赃、非法经营案件8件53人。

  同样在沧州,沧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接举报调查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刘智洪盗油犯罪团伙案中发现,有个别公安民警竟充当该犯罪团伙的“保护伞”,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通风报信。沧县检察院立即对此行为予以重点监督,认真调查核实后,将该案转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处,共移送审查起诉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2件2人,彻底根除了该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办理一起立案监督案件其实很难

  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侯建华介绍,办理一起立案监督案件其实很难,要经过深入细致的案前调查,克服很多困难,排除各种阻力,掌握足够的证据。他说,针对有的侦查机关对监督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发放立案监督催办函,实行监督责任制和备案审查等制度,逐案跟踪,保障监督实效。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问题,检察机关也加大了监督力度,三年共监督侦查机关撤销不应当立案的案件415件。

  对于有的案件该立不立的问题,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邢战军分析,公安机关侦审合一后,要求办案人员既能侦查,又会预审,对民警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对于所侦办的案件在认识上、把握法律尺度上的偏差也会对是否立案产生影响。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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