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港澳台

台修改法律有关继承条文 未成年人不再父债子还
发布时间:2007-11-16 16:14:49

AD IN PAGE
    中新网11月16日电 台“立法院”15日朝野协商达成共识,将修法把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改为“限定继承”,仅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这项修正将可避免无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或七岁以下)、限制行为能力人(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必须承担父母、亲长等被继承人留下的庞大债务,造成“父债子还”的不公平现象。

  为了让更多的弱势继承人能受惠,朝野“立委”也一并协商施行法的规定,让新法施行前三年内的案件也能适用,但设有“以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债务有困难,且显失公平者为限”的条件。此“溯及既往”规定将径付二读。

  朝野协商并达成共识,继承人将不必继承被继承人的“保证债务”。例如父母为人作保,原本须负连带清偿责任,但新法实施后,子女继承父母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将不包括该项作保的债务责任。

  另一修法重点,即未来不论是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都一律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算,应于三个月内呈报法院。这项修正,是为避免现行限定继承从“继承开始”起算,当事人若不知已有继承事实,恐将失去向法院呈报限定继承的机会。

  近来时有未成年人受父母债务牵累,致无谋生能力却背负上千万元债务的案例,屡经媒体报导,引发重视。国民党“立委”徐中雄表示,这项修法让台湾从野蛮进步到比较文明,但只是初步胜利,未成年或禁治产人仍须继承债务,只是以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未来目标是“完全限定继承”。

  民进党“立委”杨芳婉、吴秉叡、赖清德等人强烈主张继承债务不应包括保证债务,以免父母作保连累子孙。这项意见获朝野支持,列协商结论。

  杨芳婉表示,这项修法的缘由,主要是有些父母自己办了抛弃继承,却忘记帮小孩办理抛弃继承,以致小小年纪就背负庞大债务,或因不懂法律,而迟误办理限定继承的时间。修正后的民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即采限定继承原则。



来源:中新网
编辑:韩京红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从本案谈丧事礼金的相关法律问题 ·六旬老哥俩为争两间房三年内打了四场官司
·逆子殴打继母强霸财产 老太起诉解除母子关系 ·遗腹子能否继承祖父的遗产
·已故作家周立波子女起诉北京植物园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 ·夫妻忠实协议无法律义务 非婚生子告赢父亲原配
·大股东留下千万遗产 女儿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胜诉 ·"结婚"十年未登记 "妻子"无缘"丈夫"遗产
·丈夫婚前财产 妻子享有继承权 ·戴面罩吸氧下所立遗嘱有效 财产全由儿子继承
·亡父遗产生纠纷 存活两小时婴儿依法继承3万 ·赌气造成执行难 法官耐心解心结
·著作权继承值得注意的问题 ·从本案看如何行使对胎儿预留权保护
·老姐妹为遗产上法庭 法院认定事实收养有效 ·母女关系口说无凭 "养女"继承主张被驳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