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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发展沿革
作者:王志宇   发布时间:2007-11-19 09:54:15


1957年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全体司法警察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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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司法警察的构成之一,其建设经历了复杂的发展历程。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法院设法警、省级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人”,但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的规定。至1956年5月,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国家人事局联合下达通知,决定自1956年7月1日起,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列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1979年1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再次规定:“各级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从法律上正式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权从属于警察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其执法权包括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等各种职权,主要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照片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王通章提供)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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