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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公开宣判“佛山灭门案”
被告人因系限制责任能力被依法核准死缓
作者: 张先明 张慧鹏 林晔晗 杜晓辉    发布时间: 2007-11-22 1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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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佛山市公开宣判“佛山灭门案”:被告人黄文义犯罪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核准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广东高院复核查明,2006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富安花园家中,黄文义因琐事与妻子蔡秋奕发生争吵。争吵中,黄文义手持铁锤猛击蔡秋奕头部,岳母陈妃月和6岁的儿子黄炜烽见状上前劝阻时,也被黄文义砸中头部倒在地上。随后,黄文义手持铁锤猛砸从另一房间闻讯出来的妻妹蔡魄恒的头部,铁锤木柄断裂后,其取出另一把铁锤又砸了蔡魄恒头部几下。接着,黄文义手持铁锤砸击从另一房间闻讯出来的药店工人梁秀花头部,将梁砸倒在地后,又从客厅茶几上拿起一把匕首朝梁秀花颈部割了两刀。黄文义的犯罪行为,导致5名被害人当场死亡。

   事后,黄文义想起另一个妻妹蔡冬桃与妻子关系甚好,遂携带铁锤骑摩托车赶到蔡冬桃住处,以岳母跌伤正在佛山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为幌子,将蔡冬桃骗至医院后面花园,趁其不备用铁锤连续砸击蔡冬桃头部,导致蔡冬桃当场死亡。

   作案后,黄文义逃亡广州。今年1月1日,黄文义被警方抓获归案。

   2月15日,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为,黄文义作案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

   7月中旬,佛山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案件附带民事部分作出相应判决。

   一审宣判后的法定期限内,黄文义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案件进入复核程序。

   复核过程中,广东高院法官审阅了全部卷宗,提讯了黄文义,走访了鉴定机构。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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