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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兵——
责任能力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作者:张先明 张慧鹏   发布时间:2007-11-22 10: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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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佛山灭门案”公开宣判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兵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对黄文义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省高院核准黄文义死缓判决的理由等问题,予以详细的解答。

   李兵介绍说,黄文义归案后,公安机关在审讯过程中发现黄文义精神不太正常,遂委托广东省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黄文义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过鉴定,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认为,黄文义案发时的表现基本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临床特征。黄文义作案时,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辨认能力,但其精神病性症状对自己实施危害行为时的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削弱。据此,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将黄文义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审审理中,法院将上述鉴定结论送达了被害人家属和公诉机关,被害人家属和公诉机关没有提出异议。因此,经过综合分析和详细研究,广东高院认可了上述鉴定报告。

   针对广东高院核准黄文义死缓判决的理由,李兵介绍说,黄文义锤杀6人,作案手段凶残,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但在经过合法程序被鉴定为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广东高院综合考虑黄文义犯罪性质、危害结果、犯罪手段、犯罪动机、主观罪过、刑事责任能力等各个方面后,结合司法实践,核准了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

   李兵另外介绍说,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是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今年6月,广东高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在一审终结前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并要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且能提供患有精神病的事实依据的,应当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这一通知的出台,对于广东法院充分认识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广东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尤其是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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